1、工程竣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1)完成了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內容;
(2)施工單位對竣工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並提交了工程竣工報告。報告應由總監理工程師項目經理和施工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3)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四)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受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整改的問題已全部整改完畢;
(5)對於委托監理項目,監理資料齊全的,監理單位應提交工程質量評估報告,由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相關負責人審核簽字。未委托監理的工程項目的工程質量評估報告由建設單位完成;
(6)勘察設計單位在施工中應檢查勘察設計文件和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單,並提交質量檢查報告。報告應由項目勘察設計負責人和各自單位的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7)有規劃、消防、環保部門出具的驗收文件;
(8)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證書。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99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按照國家頒布的施工圖紙及規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驗收。驗收合格後,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接收建設工程。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竣工驗收的依據是什麽?
竣工驗收的依據如下:
1,上級部門批準本項目的各類文件;
2、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和批準文件;
3、施工圖設計文件和設計變更談判記錄;
4、國家頒布的各種標準和現行的施工質量驗收規範;
5、項目合同文件;
6、技術設備說明書;
7.工程竣工驗收的其他規定;
8.從國外引進的新技術和成套設備項目,以及中外合資建設項目,應按已簽訂的合同和進口國提供的設計文件進行驗收;
9、使用世界銀行和其他國際金融機構貸款的建設項目,應按照世界銀行的規定,及時編制“項目竣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