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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0年第2號
部門規章的有效性水平
當前有效性
發布日期:2010年2月12日
實施日期:2010年2月12日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銀監會令[2010]第2號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個人貸款業務行為,加強個人貸款業務審慎管理,促進個人貸款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從事個人貸款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個人貸款是指貸款人向符合條件的自然人發放的用於個人消費、生產經營等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個人貸款應遵循合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貸款人應建立有效的個人貸款全過程管理機制,針對每種貸款類型制定貸款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明確相應的貸款對象和範圍,實行差別化風險管理,並建立貸款各操作環節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貸款人應根據地域、品種、客戶群體等維度建立個人貸款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七條個人貸款的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政策的規定,貸款人不得發放無特定用途的個人貸款。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支付管理,有效防範個人貸款業務風險。
第八條個人貸款的期限和利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貸款人應建立合理的借款人收入與償債比例控制機制,結合借款人的收入、負債、支出、貸款用途、擔保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還款金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
第十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個人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和調查
第十壹條申請個人貸款應具備以下條件:
(1)借款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3)申請貸款的金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4)借款人有還款意願和能力;
(5)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6)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貸款人應以書面形式要求借款人申請個人貸款,並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履行盡職調查義務,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及相關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並形成調查評估意見。
第十四條貸款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壹)借款人的基本情況;
(二)借款人的收入;
(三)貸款用途;
(五)擔保人的擔保意願、擔保能力或抵押物價值和流動性。
第十六條在不損害借款人合法權益和控制風險的前提下,貸款人可審慎委托第三方處理貸款調查中的壹些具體事宜,但必須明確第三方的資質。
貸款人不得委托第三方完成貸款調查的全部事宜。
第十七條貸款人應建立並嚴格執行貸款面談制度。
通過電子銀行渠道發放低風險質押貸款時,貸款人至少應采取有效措施確定借款人的真實身份。
第三章風險評估和審批
第十九條貸款風險評估應建立在對借款人現金收入分析的基礎上,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全面、動態地進行
第二十壹條貸款人應將未獲批準的個人貸款申請通知借款人。
第二十二條貸款人應根據重大經濟形勢變化、違約率明顯上升等異常情況,對貸款審批環節進行評估分析,及時、有針對性地調整審批政策,加強相關貸款管理。
第四章協議與分配
第二十三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需要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親自簽署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但通過電子銀行渠道辦理的貸款除外。
第二十四條借款合同應符合《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的誠信承諾、貸款資金的用途、支付對象(範圍)、支付金額、支付條件、支付方式等。
借款合同應設置相關條款,明確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於履行合同時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個人貸款的法律風險。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條款的,應當維護和公示借款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貸款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規範擔保流程和操作。
根據合同辦理抵押登記的,貸款人應當參與。貸款人委托第三方辦理的,應當核實抵押物登記情況。
有擔保的個人貸款應由不少於兩名信貸員完成。
第二十七條貸款人應加強貸款發放管理,遵循審貸分離原則,建立獨立的貸款管理機構。
部門或崗位,負責落實放款條件、發放滿足約定條件的個人貸款。
第二十八條 借款合同生效後,貸款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發放貸款。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二十九條 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
貸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直接發放至借款人賬戶,並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三十條 個人貸款資金應當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支付,但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壹條 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的,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貸款時提出支付申請,並授權貸款人按合同約定方式支付貸款資金。
貸款人應在貸款資金發放前審核借款人相關交易資料和憑證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條件,支付後做好有關細節的認定記錄。
第三十二條 貸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後,應詳細記錄資金流向,歸集保存相關憑證。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個人貸款,經貸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壹)借款人無法事先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金額不超過三十萬元人民幣的;
(二)借款人交易對象不具備條件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
(三)貸款資金用於生產經營且金額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條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報告或告知貸款人貸款資金支付情況。
貸款人應當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第六章 貸後管理
第三十五條 個人貸款支付後,貸款人應采取有效方式對貸款資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擔保情況變化等進行跟蹤檢查和監控分析,確保貸款資產安全。
第三十六條 貸款人應區分個人貸款的品種、對象、金額等,確定貸款檢查的相應方式、內容和頻度。貸款人內部審計等部門應對貸款檢查職能部門的工作質量進行抽查和評價。
第三十七條 貸款人應定期跟蹤分析評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約定內容的情況,並作為與借款人後續合作的信用評價基礎。
第三十八條 貸款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對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諾提供真實、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支付貸款等行為追究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 經貸款人同意,個人貸款可以展期。
壹年以內(含)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壹年以上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與原貸款期限相加,不得超過該貸款品種規定的最長貸款期限。
第四十條 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收回貸款本息。
對於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還的貸款,貸款人應采取措施進行清收,或者協議重組。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壹條 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個人貸款業務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采取《中華人民***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
(壹)貸款調查、審查未盡職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執行貸款面談、借款合同面簽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條款未公示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
(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
第四十二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按本辦法第四十壹條采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壹)發放不符合條件的個人貸款的;
(二)簽訂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
(四)將貸款調查的全部事項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貸款權限審批貸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虛構情節獲得貸款的;
(七)對借款人違背借款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雖發現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以存單、國債或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其他金融產品作質押發放的個人貸款,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發放的個人貸款,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戶用於生產性貸款等國家有專門政策規定的特殊類個人貸款,暫不執行本辦法。
信用卡透支,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申請個人貸款用於生產經營且金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的,按貸款用途適用相關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貸款人應依照本辦法制定個人貸款業務管理細則及操作規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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