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永久擔保人的風險。如借款人不還款,擔保人是要負上還款責任的;
2、影響擔保人的貸款額風險。在正常情況下,借款人自己還款,擔保人不用操心,但借款人所借的貸款額及月供款,壹般也會顯示在擔保人的信用紀錄內。擔保人自己需要申請任何貸款時,他所擔保的債項會被視作是他自己的債項,通常貸款機構會其計算在欠債內,因而有可能影響擔保人的貸款額;
3、擔保人自願對負債進行擔保,承擔責任的風險。應承作為擔保人時,貸款機構多會要求擔保人到律師樓或公證人處簽壹份獨立法律咨詢文件,簡稱ILA。簽署這份文件時,擔保人不能在借款人的同壹個律師樓簽名,必須要另外找壹位律師簽署作證,證明已經將擔保人的法律責任,清楚解釋給擔保人知道,而擔保人也明白要對負債作個人承擔,並且是自願作為擔保人,並沒有受到任何壓力。
擔保人的資格條件如下: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年齡在18(含)--65周歲(含)之間;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及婚姻狀況證明;
3、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還款意願;
4、具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和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5、當貸款人沒有能償還貸款時擔保人就要替貸款人償還貸款本息。
擔保責任有下列兩種:
1、壹般保證責任。就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
2、連帶保證責任。即當債務已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
綜上所述,當事人為他人作擔保需要承擔的後果有:如果擔保人提供的是壹般擔保責任,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則由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如果擔保人提供的是連帶責任保證,則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擔責,也可以請求擔保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壹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壹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壹般保證。
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