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個人信息被人泄露,是不會那麽容易拿去申請貸款的,要申請貸款需要身份證,個人簽名等材料的,只單純有本人的個人信息是不能拿到貸款的。別人以本人的名義貸款,區分以下情況進行處理:本人同意用本人的名義貸款,而且在貸款合同上簽字的,法律上視為本人的個人貸款,本人應當按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本息。別人與銀行沒有法律關系。如果別人拒不還款,責任由本人自己承擔。在本人承擔還款責任後,可以向實際使用人追償。
本人不知道別人以本人的名義貸款的,本人沒有簽訂任何貸款合同的,可以向銀行提出異議,並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該貸款合同無效。這種情況下,本人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壹規定的“情節嚴重”:(壹)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別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別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別的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壹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十)其別的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壹第壹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壹)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的;
(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
(四)其以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