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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貸款抵押合同和個人貸款抵押合同有什麽區別?

個人貸款最高額抵押合同

貸款人(抵押權人):

抵押人:

特別提示:在簽署本合同之前,抵押人必須仔細閱讀本合同的所有條款,特別要註意粗體部分。如有疑問或不確定之處,請及時咨詢貸款人及專業人士。本合同壹經簽署,即視為各方理解並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條款。

為保證借款人在本合同第二條所述期限和金額內有效履行其與貸款人簽訂的所有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項下的義務,抵押人自願向貸款人提供抵押擔保。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合同法》、《擔保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經雙方平等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壹個解釋

1.1本合同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起見,並不限制或影響本合同條款的內容和解釋。

1.2變更:包括修改、補充、替代、更新。

1.3本合同的任何壹方,包括其繼承人和受讓人。

第二條有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為年月日至年月日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最高余額為人民幣(大寫:元)的全部貸款。(如有不符,以大寫為準。)

第三條保證範圍

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賠償金、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及借款人應支付的其他壹切費用。

第四條抵押品

4.1詳見抵押物清單。抵押物清單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2貸款人抵押權的效力包括抵押物的孳息、附屬物、權利、附屬物和附著物,以及因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被征用而產生的保險費、賠償金、補償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4.3《抵押物清單》中關於抵押物價值的約定不作為貸款人評估抵押物的依據,不構成對貸款人行使抵押權的任何限制。

4.4抵押人應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財產,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使用抵押財產而降低其價值。貸款人有權隨時檢查抵押物的使用和管理情況。

4.5抵押物發生毀損或可能毀損、滅失的,抵押人應及時通知貸款人,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並及時向貸款人提交有關主管機關出具的毀損、滅失證明。

4.6抵押人的行為足以減少抵押物價值的,應立即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人有義務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相當於減少價值的擔保。

4.7貸款人有權選擇以下方式處理抵押人獲得的賠償金、補償金、保險金及處分抵押物所得的收益:

A.提前清償或清償借款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

b、存入貸款人指定的賬戶,以保證主合同項下債務的履行;

c、用於修復抵押物,以恢復抵押物的價值;

d .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

如抵押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貸款人要求的新擔保,抵押人可自由處分上述價款。

第五條抵押登記

5.1本合同簽訂後,抵押人和貸款人應依法及時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登記證由貸款人保管,直至貸款全部還清。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時,抵押人和貸款人應依法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2借款人在主合同項下的義務履行完畢後,貸款人應積極協助抵押人辦理註銷登記。

第六條保險

6.1如貸款人要求,抵押人應為抵押物辦理相關保險。保險期間屆滿日不得早於第二條約定的屆滿日起壹年,保險金額不得低於第二條約定的最高余額,保險費用由被保險人承擔。

6.2保險單應註明貸款人為第壹受益人,且不得有限制貸款人權益的條款。保險單中應特別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應將保險賠償金直接劃入貸款人指定的賬戶。保險賠償按本合同第4.7條辦理。

6.3在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的擔保範圍內的債權未全部清償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或取消,貸款人有權代為辦理保險手續,相關費用由抵押人承擔。

第七條抵押物的處置

7.1發生下列情況之壹時,貸款人有權拍賣或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按第4.7條約定的其他方式處理,或與抵押人協商將抵押物折價以抵償借款人所欠債務:

A.借款人未能清償到期貸款(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

B.發生第4.6條所述情況時,抵押人未能及時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c .貸款人依法可以處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7.2抵押擔保範圍內的借款人債務全部清償後,如處分抵押物的收益仍有剩余,貸款人應將剩余部分及時歸還抵押人。

7.3貸款人處分抵押物時,抵押人應積極配合。抵押財產為抵押人及其所扶養人居住的房屋的,抵押人應當在人民法院判決拍賣、變賣或者清償債務後六個月內自願騰退該房屋。如貸款人同意向抵押人提供臨時住房,抵押人應向貸款人支付租金;已經產生的租金應當優先從房屋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扣除。

7.4貸款人在處分抵押物以實現債權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應先從拍賣或變賣價款中扣除。

第八條抵押人的保證和聲明

8.1為借款人提供抵押擔保完全是自願的,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實的;

8.2抵押財產的所有權不存在爭議,其享有對抵押財產的完全處分權;抵押物為* * *有財產的,已取得* * *同意抵押的書面承諾;

8.3抵押物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擔保;

8.4抵押物未被查封、扣押、監管的,可依法抵押,不受任何限制;

8.5抵押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或已就所有瑕疵向貸款人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釋;

8.6如果抵押物在抵押設立前已經出租,保證將抵押設立情況通知承租人,並將出租情況書面通知貸款人。

第九條抵押人承諾

9.1貸款人與借款人約定變更主合同的,除延長貸款期限、增加貸款金額外,未經抵押人同意,抵押人將繼續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

9.2我們已經充分理解了利率風險。如主合同項下貸款采用浮動利率,我方願意承擔因浮動利率而增加的擔保責任;

9.3因隱瞞抵押物存在權屬爭議、被查封、扣押、抵押或出租而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貸款人應得到全額賠償;

9.4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財產出租的,應及時通知貸款人並告知承租人抵押事實,租賃期限自第二條約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不超過壹年;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財產的,應事先通知貸款人,並告知買受人等相關人員抵押事實,由此獲得的收益按第4.7條的約定處理;

9.5如與第三方就抵押物發生或可能發生任何影響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權益的糾紛,應在10天內書面通知借款人和貸款人,並賠償貸款人因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9.6承擔因訂立和履行本合同而產生的壹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律師、保險、鑒定、評估、登記、過戶等相關費用;

9.7通訊地址、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如有變更,應在10天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第十條保密

貸款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抵押人為訂立和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相關非公開信息予以保密,但下列情況除外:

10.1貸款人有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或其他規範性文件的規定或金融監管機構的要求,向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其他依法建立的信用數據庫提供與本合同有關的信息及其他相關信息,供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或個人查詢和使用。貸款人也有權通過中國人民銀行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其他依法建立的信用數據庫查詢抵押人。

10.2當抵押人在本合同項下違約時,貸款人有權根據違約情況披露違約信息,或向催收機構提供相關信息用於催收。

10.3法律、法規或其他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壹條獨立性

11.1本合同項下部分條款的無效或撤銷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其他條款仍然有效。抵押人仍應按本合同的約定承擔保證責任,或對因借款人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產生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11.2本合同獨立於主合同,不會因主合同無效而無效。主合同無效且借款人有過錯的,抵押人仍應按本合同的約定承擔責任;主合同解除的,抵押人對借款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二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2.1本合同的任何變更應由各方通過協商以書面形式做出。變更協議構成本合同的壹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本合同的解除不影響本合同中有關爭議解決條款的效力。

第十三條爭議的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的任何爭議應由各方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以下方式解決:

13.1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按照提交仲裁申請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解決。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13.2在貸款人所在地法院訴訟解決。

13.3

第十四條其他

14.1貸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延遲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不構成對該權利或任何其他權利的放棄或變更,也不影響其進壹步行使該權利或任何其他權利。

14.2本合同自貸款人和抵押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依法需要抵押登記的,自抵押登記完成之日起生效。

14.3本合同正本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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