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貸款人死亡後,如果債務是夫妻***同債務的,配偶有承擔還款的責任,如果是個人債務的,由死者的財產清償債務。
2、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3、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壹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壹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壹、貸款人已亡,其配偶和子女是否需要替其償還,取決於繼承人繼承了多少遺產。根據我國《民法典》權利義務相壹致的原則,繼承人接受繼承,應當承受被繼承人的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也就是說,繼承人表示接受繼承,就應當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如果繼承人放棄了遺產繼承,則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沒有清償責任。
二、依照我國法律規定,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應遵循以下原則:
1、限定繼承的原則。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壹千壹百六十壹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這表明,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的清償只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不負清償責任。
2、保留特定繼承人遺產份額的原則。我國《民法典》第壹千壹百五十九條:“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這是貫徹我國養老育幼原則的具體體現。在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時,即使遺產的實際價值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為需要特殊照顧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適當的遺產,以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3、清償債務優於執行遺贈的原則。我國《民法典》第壹千壹百六十二條:“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按照這壹規定,在遺贈和清償債務的順序上,清償債務優先於執行遺贈。只有在清償債務後,還有剩余遺產時,遺贈才能得到執行。如果遺產已不足以清償債務,則遺贈就不能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