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生源地助學貸款是指國家開發銀行甘肅省分行(以下簡稱CDB分行)向符合條件的高校新生和經濟困難學生發放的助學貸款。生源地助學貸款是信用貸款,學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為共同借款人,共同負責還款。
第二章貸款條件和政策
第三條申請貸款的學生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誠實守信、遵紀守法、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已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含民辦院校和獨立學院)正式錄取並取得真實、合法、有效錄取通知書的大壹新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學生;
(四)學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入學前均在縣(市、區)登記;
(5)家庭經濟困難,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
第四條生源地助學貸款按年申請、審核和發放,主要用於解決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
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學士學位和高職學生,下同)申請的貸款額度每人每年不超過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不超過12000元。
第五條生源地助學貸款期限為學制加13,最長不超過20年。學生畢業或終止學業時,應與CDB省分行和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確認還款計劃,還款期限按雙方簽訂的合同執行。
第六條生源地助學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不得上浮。
第七條貸款利息按年計收。學生在校期間的利息由財政部門全額補貼,畢業後的利息由學生及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承擔。畢業後的三年是學生償還本金的寬限期。寬限期後,學生及其父母(或其法定監護人)將根據貸款合同分期償還貸款本金。
第三章貸款的申請、審查和發放
第八條貸款申請。借款人應填寫CDB省分行統壹制定的貸款申請表,向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交貸款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①申請表原件;
(2)學生和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三)大學錄取通知書復印件;
(四)繳費依據復印件。
第九條貸款審查和合同簽訂。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收到貸款申請後,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與申請貸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簽訂合同,並為其提供受理證明。
第十條合同和收據。借款學生持合同和驗收單到學校報到,學校通過學生貸款管理系統錄入回執。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貸款合同及收據整理匯總後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
第十壹條貸款審查。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會同CDB省分行對貸款合同進行匯總審查。
第十二條貸款發放。根據審核結果,CDB分行將貸款發放給甘肅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CDB分行開立的專用賬戶。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貸款資金劃轉至借款學生就讀高校賬戶。
第四章貸款本息回收
第十三條學生在校期間和畢業後三年是償還本金的寬限期。在償還本金的寬限期內,學生只需償還利息,無需償還貸款本金。償還本金的寬限期從還款計劃確認開始,計算至畢業後第36個月結束。在還款期內繼續攻讀學位的學生畢業後仍可享受36個月的寬限期。寬限期後,學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將根據貸款合同按年分期償還貸款本金。鼓勵提前還款,不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第十四條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根據貸款合同,在貸款本息到期前與CDB分行核對貸款學生名單、貸款金額、期限、利率等信息,由CDB分行計算本息金額。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提前通知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將相應資金存入其個人賬戶。CDB省分行將於結息日或當日從學生個人賬戶中扣除到期貸款本息,並轉賬至結算賬戶,並及時出具扣款單。
第五章貸款貼息和風險補償
第十五條貸款學生在校期間的利息全部由財政補助。考入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跨省就讀的學生,按現行政策,貸款貼息由中央財政承擔;在我省就讀的學生,省屬高校由省財政負擔,市屬高校由市財政負擔。
第十六條學生畢業後,在還款期內繼續攻讀學位的,可以申請繼續貼息。應及時向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供書面證明。經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後,報CDB分行確認,繼續攻讀學位期間產生的貸款利息由原貼息財務部門全額補貼。因病等原因輟學的借款學生應向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供書面證明,由縣資助中心向CDB省分行申請,休學期間的貸款利息由財政全額補貼。
第十七條設立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比例按貸款金額的15%確定。根據現行政策,考入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進行跨省學習的學生由中央財政承擔;在我省學習的,中央和我省各分擔50%。其中省屬高校的風險補償由省財政承擔,市屬高校的風險補償由市財政承擔。
第十八條貼息和風險補償管理。我省發放的貼息和風險補償金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代收。每年6月20日之前,由省、市政府承擔的貼息和風險補償金應全額劃入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CDB省分中心開設的專用賬戶。生源地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由CDB分行作為專項風險準備金管理,主要用於防範和彌補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建立專項救助機制。
第十九條風險補償金如果超過學生信用貸款損失,將用於學生獎勵、救助和援助以及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管理;低於生源地信用貸款損失的,不足部分由CDB省分行和縣級財政部門分擔(甘肅省生源地信用貸款風險補償金的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商CDB省分行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利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結余資金建立國家助學貸款還款專項救助機制。對死亡、失蹤、喪失勞動能力、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家庭成員患有嚴重疾病且經濟收入極低的畢業生,確無法按期償還貸款的,由共同借款人或學生本人向經辦機構(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救助申請並提供相關書面證明。經辦機構核實後,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批準,啟動救助機制對其進行本息補償。
第六章組織和管理
第二十壹條省、市、縣財政和教育部門、CDB省級分行和高校應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建立良性的助學貸款運行體系。
第二十二條省市財政部門應當在年度財政預算中足額安排和及時撥付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加強對貼息資金、風險補償金和結余資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條省教育廳負責全省助學貸款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對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進行匯總、復核、業務培訓、監督考核。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收集、整理、匯總學生家庭經濟狀況、助學貸款需求等信息;調查認定貸款學生家庭經濟狀況;建立學生信用和貸款資格評估小組,確定符合貸款條件的學生名單,計算貸款需求,編制貸款計劃;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申請和初審等管理工作;與貸款學生家庭建立聯系制度,跟蹤貸款學生家庭經濟狀況變化;負責學生貸款本息回收;負責定期向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各高校和CDB省分行報送貸款學生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CDB省分行按照本辦法精神和生源地助學貸款有關規定,向符合條件的學生發放生源地助學貸款。
第二十五條有關高等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的誠信教育,培養學生誠信意識,督促學生畢業後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根據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需求,協助提供生源地助學貸款相關信息。
第二十六條財政、教育部門、各高校和CDB省級分支機構應認真履行職責。對弄虛作假、違反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壹經查實,除追回資金外,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中國人民銀行蘭州中心支行、CDB省分行負責解釋,此前出臺的有關助學貸款政策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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