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合作社,產生於上世紀五十年代初的農業合作化運動。它是為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自然鄉村範圍內,由農民自願聯合,將其各自所有的生產資料(土地、較大型農具、耕畜)投入集體所有,由集體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農民進行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不同於企業法人,又不同於社會團體,也不同於行政機關,自有其獨特的政治性質和法律性質。
農村經濟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控制的互助性經濟組織。該組織是工商、農經部門為支持農民發展合作經濟組織,保護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規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及其行為,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和諧發展而鼓勵發展的。
11月中旬,省工商局、省農經委與晉中工商局派專人到壽陽縣進行調研,走訪了該縣“蕎麥”和“六和養殖”農民協會,認為農民協會屬於社團法人,不能自主生產經營,不能貸款,而“農村經濟合作社”可以籌集資金、貸款,但農村經濟合作社不是股東投資,也不是農村集體投資,而是由5位以上社員組成,投資壹定數額的“合作社”。調研組認為,農村經濟合作社的企業登記應核發《公司企業法人執照》,註冊資金不低於1萬元,企業類型為股份合作。經過商定,為晉中市榆次懷仁醋業合作社核發了我省首家農村經濟合作社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農村合作社經歷了三個主要時期,即合作化時期(從初級社到高級社);人民公社時期(生產隊、生產大隊、公社三級所有,生產隊為基礎);經濟合作社時期(農村改革撤銷人民公社、設立鄉村建制後原來的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相應地變更為鄉、村和村民小組,為適應生產隊的經濟職能,又更名為經濟合作社,村民小組和經濟合作社兩個名稱同時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