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不可能發生,當事人約定為生效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事法律行為不發生效力;當事人約定為解除條件的,應當認定未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是否失效,依照民法典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認定。
附不可能成就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1)? 條件為雙方約定壹致的內容。
2)? 條件是否成就將影響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3)? 條件是未來可能發生的事實,發生與否存在客觀上的不確定性。意味著過去、現在和將來不可能發生的條件不可以。
4)? 未來可能發生的事實應為合法事實。如傷害他人的事實不可以作為條件。
5)? 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允許其設條件。
1)? 分類標準:條件決定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或消滅為標準
2)? 分為生效條件、解除條件。
a. 生效條件: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後不生效。條件成就,民事法律行為成就;條件不成就,民事法律行為不生效。
b.? 解除條件: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後即已生效。條件成就,民事法律行為失效;條件不成就,民事法律行為繼續有效。
3)? 不論為生效條件還是解除條件,條件成就前,民事法律行為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
a.?生效條件成就前的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任意變更、撤銷民事法律行為,對民事法律行為生效享有期待權。
b.?解除條件生效前的法律效力:民事法律行為本身有效;當事人享有條件成就後民事法律行為歸於消滅的期待權。
1)? 盡管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應為將來可能發生的事實,但社會生活中存在約定所附條件為不可能發生的事實。此時,如何確定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民法典未直接規定。總則編解釋就此作出了規定。視條件分類的不同而不同。
a.? 約定為不可能成就的生效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不發生效力。後續如何處理適用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七條的規定。
b.? 約定為不可能成就的解除條件:民事法律行為視為未附條件,是否失效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認定。
2)? 為什麽這麽規定?
通過探討當事人為什麽作出這樣的意思表示而確定。附不可能成就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探求當事人的真意,實際是不想讓民事法律行為生效。如張三說,假如李四把倒到地上的水全部都收回盆裏,給李四10萬元。按常識判斷,“覆水難收”,條件不可能成就,張三的承諾雖然成立,但不發生效力。附不可能成就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後即已生效,因條件不可能成就,民事法律行為會始終有效,相當於沒有附條件。至於是否失效,是另外壹個問題,需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另行認定。
? (2021)遼74民終112號
2016年4月5日曲喜臣通過建行轉賬給吳萬香10萬元,曲喜民通過工商銀行轉賬給吳萬香10萬元,當日季瑞出具收條,內容為“今收到曲喜民貳拾萬整(200000),盤錦工地第壹次撥款返回貳拾萬元現金,收款人季瑞”。
法院認為,盤錦工地是否撥款、何時撥款具有較高的不確定性,且與本案民間借貸關系並無必然聯系,就目前而言屬於無法實現的條件,不應作為本案中還款行為的所附條件。雙方關於收條中“盤錦工地第壹次撥款返回貳拾萬元現金”的約定,既不是對合同效力設定條件,不涉及合同效力的問題,也未對還款附加條件,而是對還款期限的約定。在季瑞書寫收條前,雙方之間已經產生了債權債務關系,付款義務是根據債權債務關系而發生。因季瑞何時還款並無明確的期限,屬雙方對履行期限約定不明,且雙方對履行期限不能協商解決,故曲喜民有權隨時要求季瑞還款。
?(2022)遼02民終108號
原告起訴被告,要求被告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1萬元及利息(自起訴之日至款項還清之日,按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法院認為,即使原告的款項實際支付給被告,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但原告在被告提供的借條下方書寫“因存在小滿金服人民幣陸萬元,只有此款返還時我才能還清壹萬元整”,也屬於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雙方約定的付款條件尚未成就,原告要求被告還款也缺乏事實依據。
參考資料:
黃薇,《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釋義及使用指南》,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7月。
郭鋒、陳龍業、蔣家棣、劉婷,《關於適用民法典總則編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