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住房擔保貸款是借款人或第三人以所購房屋及其他具有所有權的財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第三人為其貸款提供擔保並承擔連帶責任的貸款。
借款人到期未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銀行有權依法處置其抵押物或質押物,或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償還本息的責任。銀行貸款的對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擔保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為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而實現債權的法律制度。擔保通常由雙方簽訂。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擴展數據:
擔保人的相關規定:
1.有能力代為清償債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但不具備完全賠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作為保證人訂立保證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壹種特殊形式。因此,作為擔保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3.可以作為擔保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註冊取得營業執照的合營企業;依法註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4.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5.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得作為擔保人。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或者社會組織作為保證人的,其簽訂的保證合同,沒有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形的,應當認定為有效。
6、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過程中,經國務院批準可以作為擔保人。其他情況下,不允許做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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