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119)
《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業經2006年3月30日市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
劉強市長?
2006年4月10日
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向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的購買自住住房專項貸款。
第三條撫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
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由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銀行(以下簡稱代理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由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章貸款條件和程序
第四條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壹年以上;
(二)在本市工作的在職職工;
(三)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購買自住住房的相關手續和規定比例的自籌資金;
(五)在本行政區域內購買城鎮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權人;
(六)同意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借款人在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前,不得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六條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應當向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證、結婚證,有配偶的提供配偶居民身份證,無配偶的提供未婚或無配偶證明;
(二)商品房購房合同、銷售(預售)許可證、房屋平面圖、竣工驗收記錄;
(三)首次付款證明;
(四)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第七條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貸款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貸款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借款人簽訂個人住房貸款合同。
第八條借款人獲得貸款後,應根據借款合同辦理貸款抵押手續。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在借款人辦理相關手續後10個工作日內,委托代理銀行將購買商品房的貸款資金劃入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賬戶。
第三章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
第九條貸款額度不超過借款人購房款的70%,最高不超過25萬。
第十條貸款期限與借款人年齡之和不得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最長不得超過25年。
第十壹條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貸款期限為壹年的,執行合同利率。法定利率調整的,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壹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從次年的1開始,按照相應的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貸款償還
第十二條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和還款計劃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三條借款人可選擇以下兩種方式中的壹種按月償還貸款本息:
(1)等額本金還款法:
每月償還貸款本息=貸款本金/貸款期限月數+(貸款本金-累計償還本金數)×月利率。
(二)等額本息還款方式:
每月償還貸款本息=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還款月數/[(1+月利率)還款月數-1]
第十四條借款人可在貸款期滿壹年後償還部分或全部貸款,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用於償還貸款。
第十六條借款人應在代理銀行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並在每月還款日前存入不低於當期還款金額的存款。代理行應根據合同及時轉賬。
第五章貸款抵押
第十七條借款人以所購住房抵押的,借款人應當與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並到房產管理機構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借款人以所購房屋抵押的,必須以該房屋的全部價值用於貸款抵押。
抵押期間,借款人不得重復抵押抵押物,並應負責修理、維護和保證抵押物的完整。
第十九條抵押期間自抵押登記之日起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止。抵押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註銷抵押,並到產權管理機構辦理抵押註銷手續。
第二十條借款人以在建購買的自住住房抵押的,可以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以已簽訂的購房合同的全部權益抵押,並向產權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抵押期間,公積金管理中心是抵押物所有權益的第壹受益人。在建自住住房驗收合格後,借款人應及時辦理產權抵押登記手續。
第六章借款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壹條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借貸雙方可以協商壹致,依法簽訂變更協議。
第二十二條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財產的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或監護人應繼續履行借款合同。
第二十三條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後,抵押物返還借款人,借款合同終止。
第七章抵押物的處置
第二十四條借款人在還款期內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且無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托管人、監護人,或者其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托管人、監護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第二十五條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向借款人追償;收益超過應償還貸款本息的,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返還給借款人。
第八章法律監督
第二十六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貸款通則》等有關規定追究借款人的責任:
(壹)借款人未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
(二)未經公積金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重復抵押抵押物的;
(三)貸款被挪作他用的;
(四)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的其他條款。
第二十七條借款人應配合有關部門對住房公積金貸款及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住房公積金貸款損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06年6月30日起施行。《撫順市職工住房政策性擔保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福[1997]25號)同時廢止。
發布部門:撫順市政府發布日期:2006年4月10實施日期:2006年6月30日(地方性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