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
壹、購買新建商品住房
辦理條件:
1.凡戶籍在福州臺江區、倉山區、馬尾區和閩侯縣、福清市、長樂區、連江縣、閩清縣、羅源縣、永泰縣(戶籍指戶口本上地址)、在福州以外的地區繳存(以下簡稱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夫妻壹方為福州住房公積金中心繳存職工、另壹方為福州戶籍的異地繳存職工;
2.貸款用途必須是用於購買長樂區及六縣(市)具有自主產權或***有產權的壹手商品自住住房(不含別墅);
3.申請貸款時,借款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處於正常狀態且已連續按月正常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含)以上;
4.申請純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首次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所購房屋價款的30%,二次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所購房屋價款的40%;
5.職工家庭名下無房或僅有壹套住房的(不含本次申請貸款的住房);
6.職工家庭未申請過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僅申請過壹次住房公積金貸款但已結清的;
7.申請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的,以住房公積金貸款承辦銀行確認的住房貸款標準執行;
8.借款申請人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譽良好,有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9.借款申請人同意將所購買的住房作為貸款抵押擔保;
10.開發商所銷售的樓盤已在公積金中心備案;
11.辦理貼息貸款、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的借款申請人還應符合受托銀行商業性個人購房貸款條件。
辦理材料:
1、《福州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
2、《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
3、借款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
4、借款申請人居民戶口簿
5、借款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
6、購房所在地不動產登記機構出具的住房套數查詢證明
7、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動產登記證明
8、已付購房款的發票
9、借款申請人個人信用報告
二、購買再交易住房
辦理條件:
1.凡戶籍在福州臺江區、倉山區、馬尾區和閩侯縣、福清市、長樂區、連江縣、閩清縣、羅源縣、永泰縣(戶籍指戶口本上地址)、在福州以外的地區繳存(以下簡稱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夫妻壹方為福州住房公積金中心繳存職工、另壹方為福州戶籍的異地繳存職工。
2.貸款用途必須是用於購買長樂區及六縣(市)具有自主產權或***有產權的鋼混結構的“二手”住房(不含別墅);
3.申請貸款時,借款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處於正常狀態且已連續按月正常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含)以上;
4.申請純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首次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所購房屋價款的30%,二次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所購房屋價款的40%;
5.職工家庭名下無房或僅有壹套住房的(不含本次申請貸款的住房);
6.職工家庭未申請過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僅申請過壹次住房公積金貸款但已結清的;
7.申請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的,以住房公積金貸款承辦銀行確認的住房貸款標準執行;
8.借款申請人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譽良好,有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9.借款申請人同意將所購買的住房作為貸款抵押擔保;
10.辦理貼息貸款、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的借款申請人還應符合受托銀行商業性個人購房貸款條件。
辦理材料:
1、《福州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
2、《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
3、借款申請人、賣方產權人有效身份證件
4、借款申請人居民戶口簿
5、借款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
6、購房所在地不動產登記機構出具的住房套數查詢證明
7、已付購房款資金托管憑證或已付購房款付款憑證
8、賣方中華人民***和國不動產權證
9、不動產買賣合同
10、借款申請人個人信用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