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合同是債權合同嗎?
沒有債權合同這種分類。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單方合同,因為借款人負有支付貸款本金的義務,但由於借款合同是壹種實踐合同,在貸款本金交付後義務已經履行,借款合同在交付後生效。因此,合同成立後,借款人只有收回貸款本息的權利,但無論有償與否,借款人都有返還本金的義務,有償借款合同也需要返還利息。所以借款合同中只有債務人有義務,是單方合同。當然,也有人認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可以分為有償借款合同和無償借款合同。有償借款合同:即借款人要支付利息,這是壹個雙向合同。出借人沒有義務還貸,但有義務不幹涉,借款人有義務歸還本息。自由借貸合同:出借人也承擔不幹涉的義務,借款人承擔歸還本金的義務。雙方都有自己的義務但不對待支付關系,所以應該是不完全的雙邊合同。
如果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是雙向合同,借款人有還本付息的義務,金融機構有提供貸款的義務(因為是承諾合同)。兩人互相請客,付錢。
二、借款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貸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規定的借款合同包括兩部分:壹是金融機構之間以及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合同(金融機構之間的借款關系稱為同業拆借),二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但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實際借貸關系比合同法所涉及的更為廣泛,包括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關系和自然人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關系。雖然法律和司法實踐並不保護這種借貸關系,但這種借貸關系及其糾紛大量存在,故將其列為單獨案由。
《民法典》第二編契約指出:“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當作為借貸案件受理。”因此,根據意見第六條的規定,民間借貸既包括自然人之間的借貸關系,也包括非金融企業與自然人之間的借貸關系,還包括不屬於法院管轄的非法集資關系。
《合同法》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貸關系是壹種借貸合同,“案由”只遵循民間習慣和司法實踐,自然人與其法人、非金融機構的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稱為民間借貸糾紛。
三、哪些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無效的民間借貸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民法典》第二部分對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不作區分,壹律作為無效合同處理,而《民法典》第二部分區分了兩種情況:壹是無效合同,即壹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於無效合同;另壹種是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即《民法典》第二編規定:“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兩者的區別在於是否損害國家利益。比如構成刑事欺詐、刑事脅迫的,應當認定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合同無效。在民間借貸合同中,借款人往往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迫使貸款人借錢,以獲得貸款。如王某為了參與賭博,謊稱父親病重,向鄰居李某借錢。李某出於鄰裏關系和同情,無息借款,王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但需要註意的是,借款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借款是否構成無效合同,要看是否侵害了“國家利益”。只有損害國家利益的才構成無效。如何理解國家利益,筆者認為國家利益應理解為刑法、行政法等公法保護的利益。保護國家利益不是私法而是公法任務,保護私權主體的利益是私法任務。從這個角度來看,欺詐、脅迫只能認定為損害私法利益,不違反刑法和行政法的規定。如果違反了刑法和行政法的規定,國家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可以認定其損害了國家利益,應當認定為無效。比如借款人以威脅對方生命安全和健康、損害對方名譽、暴露對方隱私等手段脅迫對方訂立借款合同的。,觸犯刑法的,該合同應認定無效。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方利益的合同。
惡意串通是指合同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為謀取非法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實施的違法行為。惡意串通對民間資金的正常融資,對不對
對國家、集體、公民的財產安全和交易秩序的穩定和諧危害極大,因此這種合同無效。惡意串通的構成要件是:壹是當事人主觀上有故意,明知自己的行為會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二是雙方達成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協議,訂立合同;三是對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造成了損害。第四,目的是謀取非法利益,不以行為人已經取得非法利益為限。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在形式和外觀上是合法的,但訂立合同的目的是非法的,稱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在民間借貸合同中,行為人為了達到非法目的,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訂立的合同是無效合同。比如借款人為了逃避償還法院強制執行的他人債務,惡意轉移資金,將現金借給第三人。借款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雖然看似合同,但其目的是為了逃避債務,盡量使債權人的合法債權無法實現。
4.損害公共利益的合同。
公共利益又稱“公序良俗”。當事人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而訂立的合同,其履行或者履行的結果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或者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代表老百姓訂立的合同,是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損害公共利益的合同當事人主觀上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在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合同損害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適用損害公共利益原則確認合同無效。公共利益包括“中國社會生活的基礎、環境、秩序、目標、道德規範和良好的風俗習慣”。比如賭債。
雖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還款合同,但賭博是壹種損害社會道德風尚的違法行為。如果人民法院確認賭債合同生效,體現了對這種損害社會道德風尚的行為的壹種支持和認可,這是違背法律精神和法制要求的。故不應支持賭債合同,應依法確認合同無效。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強制性規定,也稱強制性規範,是任意性規範的對稱。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強制性規範,不能經雙方同意排除適用,否則違反強制性規範將導致合同無效;對於任意性規範,當事人可以約定排除適用。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法律中的強制性規範,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範,是確認合同效力的依據。強制性條款僅限於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隨意引申為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規章作為否定合同效力的依據。當事人是否故意或者主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導致合同無效,不是構成要件。比如訂立借款合同時,當事人主觀上不知道合同內容為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但客觀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也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每個人都有缺錢的時候。借錢簽借款合同時,借款合同的分類是什麽?沒有債權合同這種分類,所以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單方合同,那麽借款合同是債權合同的相關內容嗎?以上文章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可以作為參考,具體看實際情況。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其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根據其債權的性質,不得轉讓;(二)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三)依法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貨幣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該款債權不可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