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稅收優惠
(1)優惠所得稅稅率。按照新的高新技術企業管理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的優惠所得稅稅率。新辦法未認定的企業和之前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不再享受優惠所得稅稅率,企業所得稅從2008年起逐年提高到25%。
(2)新辦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實行兩免三減。從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所得的納稅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的法定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 R&D費用加扣除。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發費用,不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實際扣除的基礎上,扣除50%的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四)對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壹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收入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高新技術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允許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包括:(1)因技術進步產品更新較快的固定資產;(2)固定資產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如果采用加速折舊法,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
(6)投資信貸。創業投資企業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資額的70%抵扣持有股權滿2年當年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扣除不足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第二,金融支持
(壹)新辦高新技術企業在享受國家“兩免三減”所得稅優惠政策後2年內,按其企業所得稅形成的地方財力的50%給予研發資助;未享受國家“兩免三減”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自第二年起兩年內,按繳納企業所得稅當年形成的深圳地方財力的50%給予R&D資助。
(二)經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以上壹年度增值稅為基數,3年內新增增值稅的50%由市財政資助;購買新的生產經營用房繳納契稅,研發經費由市財政解決;新建或新建生產經營性房地產,在國家房產稅優惠期滿後2年內繳納房產稅,市財政給予研發資助。
(三)加大科技研發資金和專項資金對重大高新技術項目的投入。自2009年以來,連續三年每年增加3億元,開展壹批重大公益性技術、產業前沿技術和關鍵技術的研發項目和應用示範。
(4)進入高新區股份代辦系統進行股份報價轉讓的高新技術企業,最高給予654.38+0.8萬元的補貼。
第三,金融支持
(壹)銀行每年從信貸總額中劃出壹定數額的貸款指標作為科技發展專項信貸資金,並給予優惠利率。市財政將安排部分資金作為貸款貼息。貼現率取決於項目的具體情況。專項信貸資金將主要用於支持本規定所列項目的開發和生產。科技局提出項目建議,銀行審批專項信貸資金。
(2)
每年將債券發行總額的20%分配給符合發行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
(3)
優先批準符合上市條件的股份制高新技術企業股票上市。
第四,土地和房地產
(壹)2008年至2020年,建設500萬至600萬平方米創新型工業建築,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二)在年度新增工業用地中,高新技術產業用地比例不低於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