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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招標投標條例招標程序

第二十壹條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辦理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的,應當先辦理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需要辦理項目審批手續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資金申請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的同時,將項目招標的範圍、方式和組織形式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國有自然資源經營開發項目、政府特許經營項目、有限公共資源配置項目和醫療設備、醫療器械、藥品采購項目,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前將項目招標範圍、方式和組織形式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推廣使用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示範文本。國家或者省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已經編制示範文本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的投標人應當使用示範文本。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應當在國家有關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報紙、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

兩個以上媒體發布同壹項目招標公告的,公告內容應當壹致。

招標人在指定報紙或者其他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的,還應當將招標公告副本如實發送到指定的信息網絡。指定的信息網絡應當立即發布招標公告,不得以會員身份限制潛在投標人獲取信息。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發布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a)投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範圍、性質、數量、規模和質量;

(三)招標項目實施的地點和時間;

(四)獲取招標文件的方式;

(五)投標人的資格條件和審查方法;

(六)法律法規應當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壹般應當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壹)招標人名稱、項目名稱及簡介;

(二)項目的數量、規模、主要技術和質量要求;

(三)工程竣工期限或交付和提供服務的時間;

(四)對投標人資格、投標文件和投標有效期的要求;

(五)提交投標文件的方式、截止時間和開標地點;

(六)開標、評標程序,評標標準和方法;

(7)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和投標報價的要求;

(八)圖紙、格式附錄及其他與投標有關的資料和技術文件;

(九)合同的主要條款和協議格式;

(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受理投訴。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醫療設備、醫療器械和藥品采購項目、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采購數量。

第二十六條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之外提交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備選投標方案,但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說明,並提出相應的評價和比較方法。

第二十七條政府投資項目、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確定標準、規模、內容等。應控制在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的範圍內。

國家對建設工程的工程價款結算方式已有明確規定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招標文件的相關內容;招標文件中要求提供履約保證金的,應當明確規定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二十八條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應當以醒目方式標明,不得以特定的生產者、供應商及其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為依據;如果需要引用制造商或供應商的技術標準來準確或清楚地解釋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應標明“或同等”字樣。

招標人不得在招標文件中提出與項目等級不相適應的過高資質要求;不得規定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九條招標文件應當約定合理的項目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之日起計算。

在投標有效期結束前,如遇特殊情況,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投標的,不得修改其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但應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如果投標人拒絕延長投標,其投標將無效,但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

因投標有效期延長給投標人造成損失的,招標人應當予以賠償,但因不可抗力導致投標有效期延長的除外。

第三十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應當在發出招標文件的同時,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將招標文件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發現招標文件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書面責令招標人改正。

第三十壹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文件或者資格審查文件應當出售不少於五天,出售價格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印刷成本確定。

第三十二條招標項目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審查標底。

政府投資項目壹般不設置標底。第三十三條投標人應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和資質,並享有下列權利:

(壹)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和條件獨立編制招標文件;

(2)可以就招標文件中含糊不清的內容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詢問,並在招標文件範圍內得到明確的答復;

(3)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可以在招標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進行補充、修改或撤回;

(四)投訴不合理待遇;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四條以聯合體形式組成的,聯合體各方應當與招標人簽訂* * *協議,並連同招標文件壹並提交給招標人。

聯合體各方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同壹招標項目。

第三十五條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招標人將不予受理:

(壹)逾期或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二)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三十六條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投標人之間的下列行為屬於串通投標:

(a)投標人之間相互協議提高或降低投標報價;

(二)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采用高、中、低價報價的;

(三)投標人之間進行內部招標,默認中標人,然後參加投標。

第三十七條招標人和投標人不得串通投標。下列行為屬於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壹)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招標文件,並將相關信息告知其他投標人,或者協助投標人更換招標文件、變更報價的;

(二)招標人向投標人泄露標底的;

(三)招標人與投標人在投標時約定降低或提高投標價格,中標後再給予投標人或招標人額外補償;

(4)招標人將提前默認中標人。

第三十八條投標人不得違反規定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投標。

前款所稱以他人名義投標,是指投標人掛靠其他單位,或者通過轉讓、租賃等方式從其他單位取得資格證書,或者在其編制的投標文件上加蓋、簽署其他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和姓名。第三十九條開標必須由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進行。開標時間與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相同。開標應當公開進行,並有記錄。

工程建設項目,鼓勵在有形市場進行招標投標活動。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將招投標活動統壹到集中交易場所進行規範管理。

第四十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由招標人代表和評標專家組成。招標人代表應當熟悉招標項目的經濟技術要求,並由招標人以書面形式確定。評標專家應當從依法建立的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對於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要求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隨機抽取確定的專家不勝任的,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確認後,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的評標專家,應當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的評標專家庫中確定。

第四十壹條在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專家到達開標現場之前,招標人不得向評標專家透露評標項目及相關內容。

招標人應為評標專家提供充足的時間。

第四十二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向招標人申請回避;未申請回避的,招標人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發現後應當立即停止其參與評標活動:

(壹)投標人或者其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招標項目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評標活動公正性的。

第四十三條工程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項目,政府特許經營項目,以及在技術和性能上有特殊要求的貨物采購和工程建設項目,應當采用綜合評估法進行評標。中標人的投標應當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綜合評價標準。

壹般貨物采購、工程建設等技術和性能標準壹般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和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應當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中標。中標人的投標應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只不過投標價格低於成本。

除綜合評估法外,對於國有自然資源經營開發項目和有限公共資源配置項目,可以將能夠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價格最高的投標人確定為中標人。

第四十四條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工作規則如下:

(壹)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程序、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

(二)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糊不清的內容進行澄清或說明。澄清或說明必須符合原招標文件的範圍,不得改變其實質性內容;

(3)如果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人或明顯低於標底,應要求投標人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作廢標處理;

(4)對於符合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但某些地方存在遺漏或技術資料和數據不完整等細微偏差的投標文件,要求投標人在評標結束前予以補正;

(五)推薦壹至三名中標候選人,並註明順序,或者根據招標人的授權直接確定中標候選人;

(六)評標過程中需要表決決定的事項,實行壹人壹票,由評標委員會半數以上成員通過。

評標委員會表決的評標事項被確認為違法或者違反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承擔責任,但在表決中持有異議並記入會議記錄的,可以免除責任。

第四十五條評標委員會在初步審查中發現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視為無效投標:

(壹)沒有單位印章的;

(2)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3)代理人無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

(四)未按照規定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者關鍵字跡模糊、難以辨認的;

(五)投標人提交兩份以上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同壹招標項目在壹份投標文件中有兩個以上報價,且未聲明以哪個報價為最終報價的,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

(六)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審查不符且未提供有效證明的;

(七)投標有效期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八)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九)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 * *投標協議的;

(10)反映投標文件個性特征的內容明顯雷同;

(十壹)招標文件明確規定可以廢標的其他情形。

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文件有下列重大偏差,不能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的,應當確定為無效投標:

(壹)不能滿足完成招標項目的截止要求的;

(二)附帶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

(三)明顯不符合技術規範、質量要求、報價要求、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的;

(四)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

第四十六條評標結束後,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包括下列內容的書面評標報告:

(1)基本信息和數據表;

(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3)符合要求的投標清單;

(四)廢標情況說明;

(五)評標標準、方法或評標因素清單;

(六)評審後的價格或評分比較清單;

(七)被評價投標人的排名;

(八)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和排名以及簽訂合同前需要處理的事項;

(九)澄清、說明和更正的紀要。

評標委員會決定否決所有投標的,應當在評標報告中說明具體理由。

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名。對評標結論有異議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書面形式說明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未說明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評標委員會應當作出書面說明並備案。

第四十七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壹)通過資格審查的潛在投標人少於三個的;

(二)投標截止時間屆滿,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於三個的;

(3)所有投標均視為無效投標;

(四)經評審,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評標委員會決定否決所有投標的;

(五)根據第二十九條規定,少於三個投標人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

已經批準招標方式的項目連續兩次招標失敗的,經原審批機關審核同意後,可以調整招標方式;其他項目由招標人決定調整招標方式。第四十八條招標人應當在收到評標報告後十五日內,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並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招標人應當按照中標候選人排名確定中標人。中標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投標被依法確認無效的,招標人可以根據中標候選人排名重新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四十九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三日內,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信息網絡上公示與中標結果有關的下列事項,公示期不得少於十日:

(壹)招標人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招標項目的名稱;

(三)中標人的名稱和中標金額;

(四)被確定為廢標的投標人的名稱和理由;

(五)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公示期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接到投訴的,可以視情況書面通知招標人暫停簽訂合同等活動。

第五十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前款所稱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復印件;

(二)招標方式、組織形式等基本情況;

(三)投標人資格審查;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成;

(五)評標報告;

(6)中標結果。

第五十壹條國有自然資源開發項目、政府特許經營項目和有限公共資源配置項目的招標人應當自合同訂立之日起七日內,將合同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備案;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貨物和服務等其他項目的招標人,應當自合同訂立之日起七日內,將合同送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招標人與中標人就同壹招標事項另行簽訂合同或者擅自變更中標合同,導致與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壹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相關價款的依據。

第五十二條有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後五日內向中標候選人以外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並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五日內向中標人和其他中標候選人退還投標保證金。投標人逾期不退還投標保證金的,除退還投標保證金本金外,還應按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20%支付資金占用費。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約定對未中標人給予經濟補償的,也應當在此期限內壹並支付。

招標文件規定由招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

第五十三條中標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按照合同和投標文件承諾完成中標項目,不得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不得擅自變更投標文件中承諾的項目負責人和主要技術人員,不得擅自變更投標文件中承諾的機械設備;

(二)對分包工程承擔連帶責任;

(3)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約擔保。

因特殊情況,確需更換招標文件中承諾的項目負責人和主要技術人員以及招標文件中承諾使用的機械設備。被替換的項目負責人和主要技術人員的資質、業績和信譽,或被替換的機械設備的性能、規格和數量不得低於招標文件中承諾的條件。

第五十四條招標人不得將下列要求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者簽訂合同的條件:

(壹)墊付中標項目的建設資金;

(二)將中標項目分包給其他關聯方的;

(3)增加履約保證金;

(四)變更報價、增加工作量、縮短工期等偏離招標投標文件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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