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電網每千瓦時從電力建設基金中收取兩分錢用於直接供電;省電網對各縣每度批發電從電力建設基金中收取壹分錢;批發用電量中,對小水電站當月用電量不征收省級電力建設基金;聯網供電單位應按省供電標準征收;省級電網購售電按省級電網批發電價標準征收。第二條電力建設基金的征收範圍為全社會用電量,但有下列特殊規定的除外。
農業排灌、搶險救災和生產氮肥、磷肥、鉀肥、復合肥(化學工業部頒發的生產許可證)免征電力建設基金;自備電廠自用電免交電力建設基金;國有重點煤礦企業生產用電暫降至每千瓦時3%。第三條電力建設基金由電網經營企業在按上述標準和範圍向用戶收取電費的同時收取,即電力建設基金收取的電量、標準和金額應在電費收據憑證上註明,收取的電力建設基金應集中在省電力局。
各地不得自行擴大或縮小征收範圍和標準;凡應繳納電力建設基金而未按時繳納或拒不繳納的單位和個人,供電部門應按規定通過銀行從應繳納單位的自有資金存款賬戶中扣繳,或采取限電措施。第四條征收的電力建設基金,壹半歸省政府,作為我省電力建設的專項基金,由省計委下達計劃,專款專用;另壹半歸省電力局,專門用於電網輸變電和主電廠建設。省電力局應於每月10向財政部駐福建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報告上月電力建設基金的征收情況,並抄送省計委和省財政廳。“專員辦”會開具壹般繳款書,按照稅收規定繳納流通環節的增值稅等稅款後,分別繳入中央國庫和省級國庫。第五條電力建設資金的使用應符合國家投融資體制改革的要求,實行投貸分離。以省安排的電力建設基金作為資本金的,由省計委通過省政府確定的投資者投資入股,以分紅方式收回;如用作貸款,貸款條件按國家政策性銀行同期貸款條件執行。收回的電力建設基金應當繳入省級國庫。
電力建設基金實行滾動使用,回收後全部投入本省電力項目建設。1995年底前收取的電力建設基金及其回收資金全部歸省政府所有。第六條電力建設基金納入省級預算管理,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繼續使用。財務管理和監督辦法按財政電力部1996號文件執行,並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第七條電力建設基金主要用於電力項目建設和列入省級基本建設計劃的電力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繳入省級國庫的電力建設基金,由省計委根據當年可征收和歷年可收回的電力建設基金的預計數額,根據國家和省電力建設計劃,在每年年初編制。省財政廳根據省計委年度投資計劃和項目資金安排的有關文件,下達資金撥付通知。第八條省電力局可按電力建設基金實際支付額的千分之二提取手續費,計入企業工資賬戶。第九條收取的電力建設基金納入電力企業銷售收入單獨核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稅和其他流通環節稅費,免征預算外資金調節費。第十條企業繳納的電力建設基金應當計入成本。企業要努力降低成本,自己消化。第十壹條本細則自6月1997 65438+10月1日起實施。1996 65438+10月1、本細則實施前,按省政府鄭敏[1988]65號文規定征收的電力建設基金,其監管辦法按本細則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