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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戶服裝批發商壹年內什麽時候會遇到資金緊張的問題?

戰國時期,由於兼並戰爭的需要,各諸侯國普遍實行軍功賞田制度,從而培養了壹批軍事地主。秦的軍銜制度規定,國家在獎勵軍地主田宅的同時,還要從授予土地的農民中分配勞力為其效力。這種勞動者被稱為“混蛋”。他們壹般每個月會去軍地主家六天,農忙或者在軍地主家有事要隨叫隨到。作為對他們服役的獎勵,軍人地主應該在他們服役期間為他們提供膳食。這種“私生子”身份類似於農奴制。有些軍地主除了“私生子”,還可以“接客”,這類“客”與軍地主之間也有嚴格的人身隸屬關系。

除了軍事地主,在戰國時期,還有壹些沒有政治特權的普通地主。平民地主雇傭的“普通客”,其人身依附性要比軍隊地主所屬的“普通兒子”和“客”寬松得多。韓非曾說,業主們只有提供“美味”並支付報酬,才會盡力培養這種“賣平庸而播種的莊稼人”。有些普通地主把自己的土地租給無地和少地的農民,按照收成的十分之五的比例收取地租。董仲舒說,自秦代商鞅變法以來,土地可以買賣,貧富分化加速。“或耕富民之地,見稅,故窮人常穿牛馬之衣,食狗之食。”。這種封建生產方式的租佃制自漢代以來得到了廣泛的發展。

與歐洲中世紀的土地關系不同,中國自秦漢以來不僅可以買賣土地,而且買賣土地越來越頻繁,並出現了壹定格式的交易文書,受到封建國家法律的保護。東晉時期,政府規定所有農田房屋的買賣都需要“紙券”進行稅賦簽署。到了宋代,政府制作的“官契紙”已經出現。當時流行兩種說法,即“千年之地八百主”(1)和“貧富無定位,田產房屋無定主;“有錢就買,沒錢就賣”的說法(2)是土地私有制日益發展,土地加速介入流通的反映。但是,我們不能把中國封建社會的土地買賣看作是土地所有權的自由轉讓,因為封建土地所有權是有條件的、不自由的私有制,它不具備資本主義條件下土地所有權的自由的、純粹的經濟形式。因此,中國封建社會的土地買賣往往受到政治權力和宗法傳統的幹擾和制約。唐朝規定,賣地必須向政府申請調度後才能進行。而且賣地要“先問真親戚,真親戚不要,再問鄰居,鄰居不要,別人要交易”。到了宋代,賣地前先問親戚鄰居的傳統習俗有所松動,但仍有約束力。只是到了明清時期,賣地不用先向政府申請,賣地的人也不用先問鄰居。在壹些落後地區,政權和宗法制度對土地買賣的幹擾從未消失。

中國封建社會的土地雖然可以買賣,但是貧苦農民很少有機會致富買地。政權和宗族勢力對土地買賣的幹涉,使地主階級通過各種合法和非法的手段吞並土地成為可能。就其身份而言,中國封建地主階級可分為三個主要階級:貴族官僚地主、豪強地主和商人地主,它們分別體現了政治權力、宗族權力、貨幣權力和土地權力的結合。這三個等級

雖然地位不同,但基本都是大地主。漢初宰相蕭何“低價買田宅數千萬”;漢成帝宰相,“買田多至四百頃,全部用精衛河水灌溉,為賈(價)之極產”。漢哀帝曾賜給他的寵臣董賢2000多公頃的土地。漢代實行重農抑商的政策。許多富商大家用他們積累的財富購買土地。其中有“任浩貨耕,樓分布於縣縣,地連於國”。西晉頒布田畝占用制度,壹級官吏可占用50頃田畝,五頃以下減少為九等田10頃。到了唐代,王侯、官員、富家紛紛興辦田產,大肆兼並。“人民的土地被富人兼並,超過三分之壹”。宋代“有權官富姓占無限田,並購偽造,習以為常”(5);惠宗諸侯朱仙的田產是“幾個半吳軍,都是從庶人那裏取來的”。明朝藩王朱友行在湖廣有千頃良田,大官僚董其昌在蘇州、湖州有良田,江南有“七萬頃良田”。清代滿族王公貴族通過圈地擁有大片田莊,漢族官僚、士紳、地主也占有大量土地。例如,許在無錫有大片田地。除了貴族官僚地主、豪強地主、商人地主,還有壹些歷代既不豪強也不商人的普通地主。他們通常占地較少,從幾十畝到幾百畝不等。明清時期,平民地主的數量及其擁有的土地有了很大發展。

封建地主階級的土地經營方式主要是租給無地少地的農民,收取地租;但是,也有壹些經營自己的農莊,在生產中為普通顧客或仆人服務。戰國末期韓非說“庸人自耕”,這

壹種平庸是後代的員工。陳升年輕的時候,是壹個貧窮的農民。西漢寧城借錢“買陂千余頃,假貧,待千人”(1),東漢馬援役屬客田畝,“與農同分”(2),均為租佃制經營。“和農民分”就是收成對半分,收取50%的實物租金。東漢時範崇友有三百余頃土地,“班仆轉童,各有其位”(3),似乎是奴隸生產。西晉時規定貴族官僚地主的衣、食、佃可以免稅,促使大量貧苦農民投靠有勢力的地主作為自己的佃戶,以逃避賦稅。東晉南朝的士紳地主,盤踞山川,經營鄉村別墅。他們的直接制作人除了佃戶和民謠之外,還用了婢女和雇工。晚唐時期,許多窮人“恃家強,以為私,借其糧,租其田,常年勞作,無壹日休”,“有田家,坐收糧租稅”。宋代戶籍分為主戶和客戶。“有不占土地的,有向別人借牛的,有被人種地的,有當傭人的,這叫客。”⑤有的房東有幾百個客戶。明清時期,封建租佃關系進壹步發展。顧曾說:“吳中百姓有田,十九分佃農。”6.雖然這種說法有些誇張,但租佃制在蘇南盛行卻是事實。據壹些學者估計,晚清南方的佃農約占當地農民總數的50%-60%,北方約占30%-40%。⑦這壹時期,商業地主較少使用奴工,雇工的地位和待遇也有所提高。壹些地主甚至把善待員工作為增加田莊經濟收入的重要手段。明清時期,出現了壹種新的現象,即商人租用土地,使用雇工經營農業,特別是經濟作物。

中國封建地主制的地租形式主要是產品地租而不是勞動地租。產品地租允許農民控制自己的勞動時間,因此比勞動地租更能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但是,產品地租對農民也有不利之處,因為在這種地租形式中,必要勞動和剩余勞動在時間和空間上不再分離,這就使地主有可能剝削農民的全部剩余勞動,甚至侵吞他們的壹部分必要勞動。唐朝以前基本實行分租,多數情況下保持在50%或略高於農民的收成。因為農作物的收成直接關系到地租收入的多少,所以許多地主往往關心農業生產過程。固定租金出現在唐朝以後。對農民來說,災荒年固定租的剝削比合租更重;然而,在正常年份,固定租金比合租留給他們更多的剩余產品。為了增加留給他們的剩余產品的余額,支付固定租金的農民通常更願意增加土地的生產投入。但固定租金的數額並不固定,隨著土地產量的增加,地主也會要求增加租金。如果農民拒絕增加租金,地主就會剝奪他們的租賃權。南宋以後,定租逐漸普及,地主“拉佃加租”、“奪佃加租”的事件也層出不窮。明清時期,許多地區出現了永佃權制度。地主出售土地後,並不改變承租人的耕作權,後者可以繼續向新的地主支付租金進行耕作。房客也可以在房東允許的情況下轉讓租賃權;有些甚至未經房東同意就私自授予租賃權。永佃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宋代,其起源很復雜,但顯然與商品經濟的發展和農民階級維護其耕作權利的鬥爭有關。享有永佃權的佃農把自己的耕作權變成了可以長期經營的“田權”,而地主的土地所有權則變成了不能完全以經濟形式實現的“田權”。土地轉租時,直接生產者既要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大租金”,也要支付“小租金”。於是,就出現了“壹田兩主”、“壹田兩租”的復雜租佃關系。

唐代以前,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成主要依靠特權兼並,佃農對地主的封建依賴多表現為直接的人身隸屬關系。這種從屬的封建租佃制對直接生產者有明顯的超經濟強制。在漢代,黨的追隨者在鄉村歌曲中獨斷專行,民威重於郡守,而農民家庭則是“父子俯首,奴才伏富,妻妾侍奉”。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影子佃農制度和“佃農皆重其家”的制度,進壹步表明這種從屬佃農在法律地位上已經完全成為地主的私有財產。直到唐代,許多佃農還在“倚重強家為私有制,常年辛苦勞作,經常苦於貨源不足”。但從敦煌吐魯番出土文獻可以看出,契約租佃關系在唐代已經出現。宋代以後,租佃契約越來越普遍。這種合同通常會規定地租的數額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壹般來說,契約式封建租佃關系的超經濟強制和人身依附性,相對於從屬式封建租佃關系來說是比較寬松的。但是,不能把契約式的封建租佃關系理解為主人和佃戶之間的平等關系。從壹些租佃合同中,我們仍然可以看到主人和佃戶之間存在著不同程度的人身依附和超經濟脅迫。而且由於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從宋代到明清,在壹些落後封閉的地區還存在著明顯的超經濟強制的從屬封建租佃制。比如北宋川峽的道路,“富戶之家,有廣大的土地和建築,招徠流動的客人,分田地,鞭打,視其為奴隸”。明清時期,徽州盛行莊園仆役制,莊園仆役與地主之間存在租佃關系,並有主仆稱謂。當他們接受租賃時,他們應該寫壹份“加入服務的保證書”。不僅不允許他們擅自遷到其他地方,而且他們的個人身份可以被轉賣,與主人的房子和土地壹起送人。仆人的這種地位和農奴沒有太大區別。

與中世紀的歐洲領主不同,中國封建社會的地主沒有行政權和司法權。地主階級對農民的超經濟強制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封建國家的幹預來實現的。封建國家作為地主階級壓迫農民的工具,大力維護地主對農民的剝削和奴役,甚至在法律上賦予地主壹定的統治農民的權利。但是封建國家非常清楚農民作為封建社會主要勞動生產者的重要性。為了維護社會穩定,他們有時不得不適當限制地主對農民的殘酷剝削和壓迫,對地主破壞封建統治秩序的行為給予應有的打擊。由於封建經濟發展的需要和農民反抗鬥爭的壓力,宋代以後,地主對農民的超經濟強制逐漸放松。北宋仁宗廢除了江淮以南廣大地區的顧客,在沒有主人“給理”的情況下,不得移往別處的舊規。明朝建立後,朱元璋下令“佃戶見地主,不分齒序,久如恩賜”。到了清初,封建國家在處理雙方訴訟時,已經承認他們之間沒有“主仆稱謂”。康熙、雍正也明令禁止地主將佃戶壓迫為奴,非法折磨佃戶。當然,法律規定是壹回事,但要知道現實生活中很多農民會受到地主的殘酷壓迫又是另壹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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