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調整後的《佛山市住房公積金住房抵押貸款辦法》將從2019年5月1日起執行。新發生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修訂辦法為準。
變化1:
個人貸款最高額度提高10萬元 達到50萬元/人
據了解,從1999年《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頒布實施之時,佛山市就開展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至今已有20個年頭。2015年至今,佛山市房地產市場經歷了壹個波幅較大的周期,又進入另壹個特點不同的周期;壹些當時制訂的政策已經不適應現時的情況,因此,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對佛山市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辦法進行調整,並對佛山市原《佛山市住房公積金住房抵押貸款辦法》作出修訂。
在原佛山市貸款辦法中,住房公積金最高可貸額設定兩個檔次,分別是累計繳存住房公積金滿壹年的最高可貸30萬元/人、累計繳存滿兩年的最高可貸40萬元/人,而在修訂辦法中,增設壹個檔次:累計繳存住房公積金滿三年的最高可貸50萬元/人。也就是說,如果夫妻雙人繳存住房公積金都滿3年的話,家庭最高可貸100萬元。
變化2:
購買超過144㎡住宅也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修訂的貸款辦法調整了對普通住宅不超過建築面積144平方米的認定方式。根據住房公積金制度現時僅限於幫助職工購買普通住宅的政策,以及國家和廣東省對普通住宅面積確定為144平方米以下的規定,原佛山市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對超過該面積的住宅不予發放貸款。
而在修訂辦法中,該條款調整為:建築面積超過144平方米的普通住宅,只核定144平方米以內部分的房款計算可貸款額,超過的部分由購買人自行解決。
變化3:
公積金貸款最多只能申請兩次
本次修訂辦法調整了住房公積金貸款次數的認定。2010年國家為調控房地產市場,對“炒房”現象作了各種限制,其中住建部以建金[2010]179號規定,“停止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職工發放貸款”。
因此,在修訂辦法中,佛山市將此項規定調整為:職工只能申請兩次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得向已有兩次使用貸款記錄的職工發放貸款。”也就是說,即使結清了貸款,但貸款記錄次數超過兩次也會被拒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