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婚前財產公證包括負債嗎
婚前財產公證可以約定對債務的承擔進行公證。原因如下:
1、如果夫妻壹方將婚前債務用於婚後***同生活的,壹方婚前債務性質也因財產性質的變化而轉變為夫妻***同債務;
2、婚前負債應該認定為婚前個人債務,婚前個人債務由個人獨自承擔;
3、婚後另壹方產生的債務,如果屬於***同債務,那本方要承擔連帶責任,即使是婚前財產也需要償還債務。
二、夫妻***同債務包括:
1、婚前壹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壹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壹方婚內債務怎麽償還?
夫妻壹方婚內債務的償還方式:若認定該債務屬於夫妻***同債務的,應當由雙方以夫妻***同財產進行償還,屬於個人債務的,由債務人壹方壹個人財產進行償還。債務人去世的,由繼承遺產的繼承人有在所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但是繼承人放棄繼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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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