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夫妻協議離婚後,抵押的房子如何再貸款?
可以和貸款銀行協商變更貸款人,重新簽訂住房貸款抵押合同。
1.夫妻離婚時,夫妻* * *應連同財產、債務壹並納入分配。
2.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以個人名義購房的,該房屋抵押貸款的債務應由夫妻雙方承擔。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夫妻婚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以同壹財產償還貸款。房產登記在首付款人名下的,離婚時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產權的壹方所有,未歸還的借款為登記產權的壹方的個人債務。婚後雙方為償還貸款所支付的金額及相應的房產增值部分,由辦理產權登記的壹方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補償給另壹方。
4.經過協商,夫妻雙方可以由其中壹方還款,到銀行辦理放款手續。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麽?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不僅體現在婚姻法的各項法律規範中,也是人民法院審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指南。這壹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即夫妻雙方有權平分同壹財產,平等承擔同壹債務;
2.照顧兒童和婦女利益的原則。這裏的“照顧”不僅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女方多加分,還可以在財產類型上把某壹生活中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影響、傳統因素造成的障礙、女性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來看,離婚後,女性在找工作、謀生等方面都弱於男性,她們需要社會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財產時,要特別註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納入夫妻財產分割;
3、有益於生活,方便生活原則。離婚分割時,不得損害同壹財產的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分割同壹財產中的生產資料時,應盡可能分配給需要生產資料並能充分發揮其效用的壹方;在對* * *與物業內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專業性工作的需要,以充分發揮物業的使用價值。不可缺少的物品,按照實際需要和有益使用的原則歸壹方所有,由共有人按照公平原則和離婚時的實際價值補償另壹方;
4.權利不得濫用的原則。離婚分割同壹財產時,不得將國家所有、集體所有和他人所有的財產作為同壹財產分割,不得以分割同壹財產為名損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5.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在* * * *生活中發生消耗、毀損、滅失的,另壹方不作賠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借貸不是我們想自己處理就能隨便處理的。很多夫妻無法在銀行完成貸款變更手續,所以離婚時無法完成房屋分割。在這種情況下,夫妻雙方必須親自去銀行與工作人員溝通,因為操作非常繁瑣,所有相關材料都得重新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