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欠債不是壹定跟妻子有關系的。如果該債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結婚登記前所負的,應當由債務人自行承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該債務用於夫妻***同生活、***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同意思表示的,由夫妻雙方***同償還。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同生活、***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壹方以個人名義對外從事的經營活動所負債務,因其經營收入已轉化為夫妻***同財產或已用於夫妻***同生活的,該債務也應認定為夫妻***同債務。所以壹旦屬於這種情況,通常也會被判定夫妻***同債務。當然在實際判決中也有特殊案例,比如妻子並不知道丈夫做生意也不知道其欠債,丈夫也不能證明欠債用於夫妻家庭生活,而判為壹方債務的。壹般情況是丈夫有正當職業,只是臨時起意進行短期壹次性的投資或投機,結果失敗欠債的,但這也要視具體情況,以及舉證是否能讓法院信服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同簽名或者夫妻壹方事後追認等***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務。
衍生問題:
丈夫欠債要不要夫妻承擔?
丈夫欠債妻子是否承擔還款責任,關鍵要看丈夫借款的性質。(壹)如果丈夫借款是用於家庭***同生活、***同經營,那麽這屬於夫妻***同債務,妻子在夫妻***同財產的範圍內有償還責任;(二)如果丈夫借款是用於其個人開支或者從事非法活動,比如賭博、放高利貸,妻子對丈夫的借款並不知情,那麽這屬於丈夫個人債務,妻子沒有償還責任。(三)如果丈夫的借款發生在結婚以前,那麽也是其個人債務,妻子不承還款責任。(四)如果夫妻之間關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分配和歸屬有約定: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各自的債務各自承擔,那麽,妻子也無須承擔還款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