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貸款銀行申請,
關於提取住房公積金和償還貸款的規定:
提取住房公積金還貸(以下簡稱“還貸”)的方式:
1.壹次性還款方式(簡稱“年還”)——壹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余額償還貸款余額,重新計算每月還款額,繼續按月還款的壹種方式。
2.月還款法(簡稱“月還款法”)——從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直接提取當月住房貸款本息的壹種方法。
采用壹次性還款方式,客戶每年只能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還貸;采用月還款法,客戶可以每月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當月住房貸款本息。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金額不足時,借款人應當及時補足還款額。提取住房公積金還可以償還商品房貸款。還款時間由上海公積金管理中心公布。
搬運地點:
1.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建造、翻建、大修,或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貸款的,借款人在申請提取、變更或終止貸款業務時,應向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銀行提出申請;
2.委托期間借款人發生變更(借款人除外)或者還款方式發生變更的,可以向原貸款人提出申請,簽訂變更協議。還款方式變更在原委托協議到期壹年後生效;委托人的增減不受此限;在貸款本息結清前,借款人可與貸款人終止委托,但壹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還款委托;
3.如果借款人在申請保障性住房貸款後遇到還款困難,需要追加借款人。借款人可向原申請保障性住房貸款的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營業網點提出申請。經補充還款人同意,經上海公積金中心業務受理網點批準,並簽訂相關補充協議後,借款人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余額可全部用於償還保障性住房貸款。
搬運要求:
1.借款人辦理還貸業務時需要提供: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號、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及借款人最近壹次還貸證明;
2.借款人申請變更或終止提取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時,所有原委托人應攜帶借款合同、身份證、戶口本、授權委托書原件。
辦理時限:提前預約辦理網點。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辦理條件的,辦理時限不超過3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