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單方財產擔保需要承擔責任嗎?不能,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如果夫妻雙方都要承擔債務償還責任,那麽債務必須歸夫妻雙方,否則只能由壹方承擔債務償還責任。我國《民法典》第108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原因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這裏明確了夫妻* * *債務的概念。夫妻* * *債務或家庭債務是* * *因共同生活或從事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債務。這種債務的形成本質上是為了家庭,或者說家庭已經從這種債務行為中受益或者應該受益。法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雙方的合法收入以及由此收入轉化而來的財產和財產權。夫妻關系自結婚登記之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之日止。具體應包括:(1)夫妻雙方的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所得;(三)知識產權所得: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入;(四)繼承或者接受捐贈財產;(五)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謀職業費等壹次性費用,按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乘以年平均收入計算;(六)壹方通過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所得;(七)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不屬於夫妻* * *共同財產即婚後個人財產的範圍。所謂婚後個人財產,是指婚後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和其他夫妻獨有的財產。根據《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壹)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二)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該出資視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是對雙方的贈與的除外。(4)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包括夫妻雙方專用於職業、工作、業余學習、興趣愛好的財產;軍人傷亡保險、傷殘津貼、醫療生活津貼;補貼、個人保險費、醫療費、殘疾費、保健費等。帶有個人性質的壹方;榮譽獎品、獎章等。由壹方在社會貢獻中獲得;雙方約定為個人財產的財產。壹方的財產擔保,另壹方不需要負責法律責任。但如果壹方以夫妻共同財產作為擔保,只能用自己的份額,不能用壹份代替其他。即使由債權人執行,也只能執行壹半,而不能全部執行。有需要的夥伴可以參考壹下。
夫妻壹方為他人擔保銀行貸款,另壹方有擔保責任嗎?
現在生活中貸款其實挺常見的。比如我們買房買車,很多人會向銀行申請貸款。申請貸款後,我們可以成功買房或買車。但在隨後的生活中,我們必須履行債務義務,按月償還這部分錢。當然,對於壹些大額貸款,銀行在發放貸款的過程中,通常需要壹個擔保人為其擔保,擔保後才會發放成功。
配偶壹方成為擔保人。
要知道,作為夫妻,雖然在借款過程中,壹方成為了他人的保證人,但另壹方是沒有保證責任的,因為在保證的過程中,通常會簽訂相應的保證協議,在簽訂相關協議時,保證人也需要親自到場並相應簽字,並且合同只與簽字的保證人有關,與夫妻另壹方無關。
成為擔保人後的問題
妳要知道,夫妻中的壹方,在貸款過程中成為他人的擔保人後,如果另壹方能夠按時還款,那麽作為擔保人,他的生活是不會受到影響的。如果其中壹方貸款人出現問題或者拒絕還款,那麽作為擔保人,就要代替貸款人承擔這部分債務,而作為夫妻壹方,就要承擔這部分債務,這部分債務實際上是夫妻雙方的。所以在生活中,不要在別人貸款的過程中給別人做擔保,這樣會讓自己和家人有風險。
擔保人需要承擔責任。
如果對方能正常還款,對保證人和保證人的生活不會有任何影響。但如果對方不能正常還款,擔保人有責任和義務承擔這部分貸款,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也有註明。當擔保人承擔這部分貸款時,會對個人生活和個人家庭產生影響。
如果擔保人拒絕承擔這部分貸款,那麽壹開始就已經違約了,接下來就會對自己的個人征信產生很大的影響。所以當他成為另壹個人貸款的擔保人時,壹定要特別註意,最好不要給別人擔保。畢竟我們沒有辦法決定別人的生活,所以沒必要承擔這部分風險。
如果夫妻壹方私下做了保證,保證人的配偶是否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承擔責任?
銀行信貸業務發展到今天,比較流行的貸款有消費貸款、個人住房貸款、按揭貸款、車貸等等。有壹種貸款比較特殊,就是擔保貸款。有用戶咨詢,夫妻壹方私下做擔保。擔保人配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承擔責任嗎?讓我們互相了解壹下吧!
如果夫妻壹方私下做了保證,保證人的配偶是否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承擔責任?
根據《擔保法》中的規定,我們可以知道,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此外,還有相關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債權人對夫妻壹方以自己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作為夫妻相同債務處理。
簡單來說,無論擔保人配偶是否知情,都應該承擔還款責任。但還有壹種特殊情況,就是配偶能證明擔保人在為他人做擔保前,與借款人明確約定這是“個人債務”。如果有證據證明,那麽配偶不需要承擔還款責任。
杭州有壹個類似的案例,丈夫為朋友做了擔保,妻子並不知情。後續朋友無力還貸,丈夫無奈告訴妻子。隨後法院判決妻子在這份保證合同中沒有任何利益,舉證責任應由債權人而非保證人配偶承擔。
最後,法院判決擔保債務需由丈夫獨自承擔,妻子無需承擔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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