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2021.1.1生效)規定,不論房產證上是壹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雙方婚後***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的房屋產權,均為***同財產。
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壹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同財產。
婚後買房產權分割的事項
1、婚後由壹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壹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2、婚後壹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另壹方名下,壹般認為是對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出資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此出資只是贈與自己子女的。
3、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壹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夫妻壹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壹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壹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壹方對另壹方進行補償。
5、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同財產出資購買以壹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壹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壹方主張按照夫妻***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