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的***同財產足以清償***同債務的,以***同財產來清償***同債務,剩余財產在雙方之間平等分配;
2、***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債務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由法院進行判決;
3、不存在***同財產的情況下,債務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仍由法院進行判決;
4、如果夫或妻壹方死亡的,生存壹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夫妻***同債務如下:
1、離婚時雙方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同所負債務作出處理,離婚後債權人主張權利;
2、夫妻雙方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雖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但離婚後債權人就夫妻***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3、離婚後因就分割原夫妻***同財產所必須支付的費用,如***同委托的評估費、鑒定費、過戶費等財產處理費;
4、因撫養子女或行使子女監護權,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權益所致的債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同生活的壹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同生活的壹方***同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同簽名或者夫妻壹方事後追認等***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務。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同生活、***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壹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壹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壹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