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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泰貸款合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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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壹名擁有十余年從業經驗的資深房地產律師,金雙全律師處理過大量房地產糾紛案件,積累了大量處理房地產案件的經驗。現在,房地產律師金雙全已將這些案件改編為房地產糾紛。本案是壹起侵犯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房地產案件。現在我把這個案例改編成了壹個案例,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本文當事人均使用化名。)

案例介紹:

首先,原文告知:

陳欣、宋昊訴稱:2065438年9月09日,我與王建國通過中介公司簽訂了北京市存量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我們將爭議房屋出售給王建國,房款317萬,首付款12萬。王建國向銀行貸款200萬元,將在辦理貸款手續後支付首付款。合同簽訂當天,王建國支付定金1.2萬元。後來2015年10月9日,15我們配合王建國去銀行面簽,但是王建國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首付款。2015438+015 10月2日,雙方簽訂了解約協議,我方按約定支付定金24000元。但由於王建國未配合辦理解除網簽手續,導致解除合同的協議無法履行。

後來我們了解到,第三方鏈家公司代我們和王建國完成了網簽,網簽房屋的成交價為288萬元,經認定屬於簽訂陰陽合同偷稅漏稅的行為,應認定無效。因此,我們請求法院裁定:1。確認原被告與被告於2015年10月27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解除。2.原被告之間的網簽合同無效,被告王建國支付違約金30萬元。3.原、被告雙方繼續履行201165438年10月27日簽訂的《解除協議》,被告王建國配合取消網簽。本院向被告王建國支付代理費5萬元。

其次,被告辯稱:

王建國辯稱:兩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我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合同履行過程中,不是我拖延支付購房款,而是原告違反合同約定拒絕接受首付款,同時原告未按合同約定交付房屋。原告不僅不履行合同義務,還拒不履行《解除協議》確定的代理費返還義務。解除協議應視為無效,原告應承擔違反主合同的法律責任。

作為合同的守約方,我有權要求原告繼續履行合同。原告委托代理人陳及網簽交易價格錯誤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因此,我認為我與原告之間的北京市存量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並未終止;我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第三方連鎖公司表示:如果雙方達成壹致,我公司可以配合辦理後續手續。我公司現將雙方交易過程確認如下:2019月05日,原、被告簽訂《北京市存量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房款31.7萬元,首付款1.1.7萬元,其中首付款1.2萬元。首付款應在辦理貸款手續後通過資金托管方式交付。

2065438+2005年9月29日,經雙方授權,我公司為雙方辦理了網簽手續,網簽授權在《居間服務合同》中約定。10 10月25日,王建國拿到了200萬元的貸款。由於合同中對如何支付房款的約定不明確,雙方於6月2日165438就首付款達成新的補充協議,約定首付款分兩期支付,6月7日前王建國支付50萬元,原告收到50元後將房屋鑰匙交給王建國,王建國於2月29日支付剩余的65.8萬元

10月7日,165438,王建國聯系我司,要求向原告支付50萬元,但原告代理人陳趙誌拒絕接受該50萬元,並表示需要壹次性支付1170000元的首付款,才同意交出鑰匙並辦理過戶手續。經我司調解,雙方同意簽訂《解除合同協議書》,約定原告支付雙倍定金24000元及代理費50000元後,三方配合辦理網簽解除手續。然而,兩原告只支付了2.4萬元的定金,卻沒有如期支付5萬元的代理費。我司與兩原告代理人陳多次溝通協商未果。約定日期過後65,438+00天,陳趙誌表示將支付剩余的50,000元,但王建國不同意接受這筆錢,認為需要根據終止協議追究原告的法律責任。

三。法院認為:

除原被告及第三人的陳述外,本院查明王建國、陳欣、宋昊於2015年9月29日辦理了網簽手續,網簽價格為288萬元。隨後,雙方到銀行辦理了貸款審批手續,並於2015,10 10月25日批準了王建國200萬銀行貸款。

201165438+2005年10月2日,原被告與第三方連鎖公司簽訂《補充協議》,約定王建國於2015438+065438+10月7日前向兩原告支付50萬元作為首付款,兩原告於王建國支付首付款當日將房屋鑰匙交給王建國;王建國最遲於2015年2月20日向兩原告支付剩余首付款65.8萬元,並辦理了過戶手續。如果王建國未能在2065年2月20日之前支付剩余首付款658,000元,則視為王建國違約,付款不予退還。《補充協議》簽訂後,王建國於20115年10月7日聯系第三方鏈家公司,要求支付50萬元房款,但兩原告拒絕收取50萬元房款,稱需壹次性支付首付款117萬元後同意交鑰匙辦理過戶手續。原、被告未實際履行2015+065438年10月2日簽訂的補充協議。

之後,原被告與被告在鏈家公司的調解下達成解除協議。協議中,雙方約定由鏈家公司配合辦理取消網簽手續,同時兩原告向王建國支付定金24000元及代理費50000元。若兩原告未按約定支付全部74000元,則解除協議無效,王建國有權根據簽訂的合同及補充協議追究責任方的法律責任。

協議簽訂當日,兩原告按協議約定向王建國支付雙倍定金24000元。然而,兩人並未按約定支付5萬元代理費。約定期限屆滿後,兩原告表示將支付該款項,但遭到定海公司拒絕,並要求追究兩原告的法律責任。

庭審中,王建國表示為了繼續履行合同,可以壹次性付清全部購房款31.7萬元,並向法院提供了相應的房產證。同時,被告王建國同意退還二原告已收取的雙倍定金24000元。

法院還查明,爭議房屋的所有者是陳欣,共同所有者是宋昊。目前房子沒有抵押和查封。

第四,法院裁定: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

拒絕宋昊和陳欣的要求。

動詞 (verb的縮寫)北京房地產專業律師金雙全案評析:

北京專業房地產律師金雙全認為,合法成立的合同應受到法律保護。

本案中,陳欣、宋昊、王建國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買賣合同》及隨後的兩份補充協議均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都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金律師就本案涉及的焦點問題分析如下:

壹、雙方簽訂的網簽協議是否有效?

本案審理中,兩原告稱原被告與被告均未簽署網簽,但網簽系第三方連鎖公司未經其同意簽署,網簽合同為偷稅漏稅陰陽合同,應認定無效。

金律師認為,根據原被告和去銀行辦理貸款面簽手續的被告提交的材料,網簽合同是由兩原告委托的代理人陳簽署的,對網簽合同予以確認。因此,兩原告主張網簽合同未經其同意應屬無效,於法無據,不應予以支持。

此外,關於網簽合同中的價格與實際成交價不壹致的問題,靳先生認為該房屋的真實成交價應為31.7萬,而非網簽合同中所簽的288萬。網簽合同中的價格條款雖然無效,但價格條款的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也不壹定導致合同無效。故原告主張網簽價格與實際交易價格不符,於法無據,不應予以支持。

二是關於合同是否解除以及王建國是否應當向原告支付違約金的部分。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原被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簽訂了《解除協議》,約定了合同解除的條件和雙方出行的義務。協議約定,在王建國收到原告支付的全部74000元後,原被告與第三人之前簽訂的所有合同及補充協議無效。

金律師認為,根據協議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為兩原告按時足額支付全部74000元,但在協議履行期間,兩原告未按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全部款項,未達到當事人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故原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未解除。原告主張雙方之間的合同及補充協議已經解除,於法無據,於法無據,不應予以支持。

同樣,根據協議,如果兩原告未能按約定按時支付全部74000元,則本協議無效,王建國仍有權根據之前的合同及補充協議追究責任方的法律責任。金律師認為,在協議履行期間,因兩原告未能按時足額付款,協議已失效。兩原告要求王建國繼續履行協議內容取消網簽手續並收取5萬代理費的請求於法無據,不應予以支持。

此外,兩原告認為被告王建國簽訂虛假網簽合同違約,應支付違約金30萬元。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王建國在履行過程中沒有違約,但陳趙誌拒絕按約付款,因此未能按約定支付房款是兩原告造成的,與王建國無關。網簽合同由第三方連鎖公司完成,房屋成交價與實際價格不符,與王建國無關。

綜上,原告以王建國違約為由要求王建國支付30萬元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予以支持。

綜上,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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