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2、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規定的優惠政策。
小微企業享受優惠政策需符合的條件有如下:
1、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2、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優惠事項是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優惠事項,以及國務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據企業所得稅法授權制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
包括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加速折舊、所得減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減低稅率、稅額抵免等。
第九條 企業對優惠事項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 企業享受優惠事項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
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目錄》列示的時間自行計算減免稅額,並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
同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