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本市登記的機動車由營運轉為非營運,由非營運轉為營運的。
(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行政執法部門對依法查封、扣押的機動車不予處理的。
二、需要提供的材料
(壹)《機動車登記申請表》(表格內容應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不得塗改)。
(2)機動車駕駛證。
(3)《上海市機動車登記表(子表)》【到所轄交巡警分局(隊)領取】。
(四)機動車登記證書。
(五)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六)委托代理人的,還應當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並與機動車所有人簽署《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
(七)非營運變更為營運的,應當提交有效期內的機動車營運證原件及復印件。
(八)營運變更為非營運的,需提供公交管理處、客運管理處或陸運管理處出具的機動車退出營運的相關證明。
(9)機動車標準照片。
(十)提交機動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八條申請從事客運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其業務相適應並經檢驗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駕駛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九條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3年內無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記錄;
(四)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相關客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客運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
第二十二條申請從事貨運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其業務相適應並經檢驗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從事貨運業務的駕駛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相關貨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的基礎知識考試合格。
第二十四條申請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五臺以上經檢驗合格的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和設備;
(二)有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核合格並取得崗位資格證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
(3)運輸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配備必要的通訊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條道路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不得轉讓或者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