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本罪的行為主要表現在以下三類:
1.非法提高存款利率吸收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其主要表現為:存款人直接在當場交付給存款人或儲戶的存單上,設定高於央行法定利率的利率。所以這種方法也可以稱為“體現在賬本上”。
存款利率和貸款利率壹樣,是中央政府對國內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經濟杠桿。壹般情況下,國家需要刺激和擴大社會整體消費時,會降低存款利率。相反,當國家需要控制市場消費,投入更多的錢來擴大社會再生產以加強社會生產力時,就會提高存款利率。基於此,存貸款利率壹般都是由各國央行制定並公布的。中國也是如此。在中國,除了央行,其他任何單位和組織,包括其他金融機構,甚至央行以外的其他政府機構,都不允許擅自提高存貸款利率。任何人非法提高利率吸收存款,爭奪大額存款人,明顯違反了我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同時擾亂了我國金融競爭秩序,法人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2.通過變相加息吸收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所謂變相提高存款利率,是指吸收存款的存款人雖然不直接提高所簽發的存單上的存款利率,但通過在存款時代扣代繳,或承諾事後壹次性支付,或許以其他物質和經濟利益的形式招攬存款,使存款人在實際獲得相當於提高存款利率的“利益”後,可以“愉快地存入”存款人所在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這種方法也可以稱為“不在賬本上反映”。實踐中,行為人通過變相加息吸收存款的具體方式有很多,大致如下:
(1)以“體外循環”方式非法吸收存款貸款。“表外不良循環”,又稱“圍規模”,通常是指貸款人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不在上級行規定的放貸規模內放貸,而是在賬外吸收存款,在賬外發放貸款的違法經營行為。通俗地說,體外循環就是誰能給我帶來存款,我就把這個放貸規模的存款全部或者大部分借給誰。這種體外循環本身,如果“造成重大損失”,也屬於本法第187條規定的表外資金非法借貸發放貸款罪。
(二)通過編造已經擅自提高的利差非法吸收存款。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不在賬面上反映非法提高利率的非法操作,儲戶通常會在儲戶來存款時,直接從儲戶交付的賬戶中提取壹筆款項,作為自己擅自提高的利率的利差來補償儲戶,從而實際上提高了存款利率,以高息的方式吸引儲戶存入自己的銀行或金融單位。
(三)擅自在社會上從事有獎儲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其實質仍然是變相提高國家規定的存款利率。情節嚴重的話,肯定會擾亂整個社會的金融秩序。
(四)以秘密預付實物或者預付實物的方式非法吸收存款的。比如,壹些金融機構通過向大額儲戶提供幾輛豪車來吸引存款;有的人期望存款後壹定時間內提供XX電腦等等。
(五)通過秘密期待存款人對其動產和不動產的長期使用權,非法吸收存款。比如有的銀行向該行大額儲戶提供長期免費的房屋使用權,等等。
3.無吸收公眾存款業務資格的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這種行為,無論是提高國家規定的存款利率,還是采取其他變相提高存款利率的方法吸收存款,只要是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都是違法的,構成本罪。
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就算完成了本罪。這也體現了在立法上嚴厲打擊這種犯罪行為和嚴重破壞金融市場秩序的意圖。
二、區分此罪與非罪的界限,應考慮以下三個因素:
1,吸收公眾存款金額。公眾存款數額較小的,屬於“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根據本法第13條的規定,不構成犯罪。
2.是故意的嗎?如果不是故意的,不構成犯罪。
3、是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不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提高利率吸收公眾存款,不能認定為犯罪。
三、本罪與詐騙罪的區別:
1,侵權的對象和犯罪的對象是不壹樣的。前者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系統,犯罪客體是公眾存款;後者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客體可以是任何財物。
2.客觀方面不同。前者包括采用欺騙手段吸收公眾存款,也包括采用脅迫、引誘等其他方法吸收公眾存款;後者只表現為通過捏造事實或者隱瞞真相取得財物。
3.主觀方面不壹樣。前者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後者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主要元素不壹樣。前者既可以由自然人組成,也可以由單位組成;後者只能由自然人組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破壞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賠贓物,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