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預算內非稅收入。包括(1)國企上繳利潤;(二)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收入;(3)各種專項收入,如教育費附加收入;(四)償還基本建設貸款收入;(五)國家預算調節基金收入;(六)營業收入和公共財產收入;(七)沒收收入;(八)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這部分預算中的非稅收入在項目、數量、管理等方面都比較規範。從統計上看,占整個政府非稅收入的比例很小,不到10%。
2.財政預算外非稅收入。主要包括:(1)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計委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基金;(2)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級財政、計劃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基金。據財政部(1995)統計,中央和有關部門批準的收費項目共369項(納入預算的272項,納入預算的97項)。省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收費和基金項目較多,估計有壹千多個項目,金額達2000億元。
3.財政部門以外的政府部門收費、集資和攤派。湖南省漣源市近期個體工商戶稅費抽樣調查顯示,漣源市156個副科級以上單位中,開展收費的單位和部門有144個,收費項目達到1230個。這筆非稅收入納入預算,其項目和數量並不明確。根據對壹些省份的調查,中部地區鄉鎮政府的收費和集資已超過其政府財力的1/3。後兩部分收入是政府非稅收入的主體,正是這兩部分收入造成了政府非稅收入的混亂。從建國初期到改革開放前,預算外資金中只有少量的稅收附加和零星的收費收入。1953年預算外資金只有891億元,相當於預算收入的42%。改革開放後,預算外資金規模開始迅速擴大。1978中預算外資金34.7億元;1992為3855億元,相當於當年預算收入的97%,其總額增長了10倍。1996期間,全國開展預算外資金清理檢查,* *查出1995預算外資金3855億元,約為1994的27倍。1996預算外資金決算3893億,仍相當於財政收入的壹半。
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混亂。
地方政府越到基層,收費和集資行為受到的約束就越少。中央和省級收費主體多元化嚴重,預算外和財政外非稅收入的設立和管理更加嚴格。近年來,中央政府公布的允許收費項目只有1.30種,而地方實施的收費項目卻多達1.000種。在市、縣、鄉三級政府,非稅收入的設立和管理的約束力在逐漸減弱,尤其是在鄉鎮政府,農村分配關系基本處於多頭管理的無序狀態。鄉鎮統籌資金體制在管理權限和體制上沒有理順。農業部規定鄉鎮統籌資金由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管理部門管理,財政部規定鄉鎮統籌資金由鄉鎮財政部門管理。事實上,鄉鎮的財政資源應由鄉鎮財政所、農村經濟辦公室和鄉鎮的其他機構多頭管理。“壹物壹費”的實施沒有專門的部門實施數量控制,沒有統壹的收費標準,缺乏監管。在分散管理中,腐敗不可避免,浪費更為嚴重。稅費制度亂象中,另壹大現狀是“難”。因為很多收費項目是某個領導批準或承諾的,收費單位有“紅頭文件”和“領導批示”保護,但收費管理部門明知收費不合理,卻不敢查,即使查了,也不是上面壹個電話就能處理的;壹般來說,收費單位有壹定的實權,在上級領導的保護下,被收費對象知道收費不合理,沒有辦法,只能上繳。
政府非稅收入的負面影響1956-1983期間,政府財政收入的50%左右來自非稅收入,大部分是國有企業上繳的利潤。國家作為全民生產資料所有者的代表,從國有企業獲得投資回報。因為計劃經濟時期這部分財政收入全部納入國家預算,透明度高,管理嚴格。經濟體制轉軌時期政府的非稅收入主要來源於政府財政向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部門的分權。這些非稅收入對緩解政府各部門資金短缺起到了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