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買房時寫的父母名字,不是夫妻同壹財產。
登記的原則是房屋所有權。房產證的登記人是房屋所有人。夫妻婚後買房,寫父母名字時,房屋屬於父母合法所有的房屋,產權與夫妻無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擴展數據:
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1,堅持權利不可濫用的原則。
夫妻離婚分割同壹財產時,不得將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作為同壹財產分割,不得以分割同壹財產為名損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2.我們必須堅持夫妻平等的原則。
分割同壹財產時,雙方應享有平等的權利,不得因壹方經濟收入低而少分或少分財產。
3.堅持照顧兒童和婦女利益的原則。
目前中國女性的經濟條件和男性還是有壹定差距的,大部分都是因為女性有孩子要照顧家庭而放棄事業發展。在財產分割時,應適當照顧婦女和子女的利益,給予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壹方更多的財產。
4、堅持有益生活和方便生活的原則。
離婚分割時,不得損害同壹財產的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分割同壹財產中的生產資料時,應盡可能分配給需要生產資料且能更好地發揮生產資料作用的壹方。
在對* * *與物業內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專業性工作的需要,以充分發揮物業的使用價值。不可缺少的物品,按照實際需要和有益使用的原則歸壹方所有,由共有人按照公平原則和離婚時的實際價值補償另壹方。
5.堅持照顧無辜壹方的原則。
壹方重婚,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視為過錯方,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是犯錯並不意味著妳需要“幹凈地走出去”。
6.堅持公平原則。
離婚時,應清算夫妻雙方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和撫養子女的貢獻,離婚後壹方生活水平的下降,離婚住房的妥善安置等。
7.堅持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優先於法律的原則。
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以各種形式處理雙方的財產問題。
8.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在* * * *生活中發生消耗、毀損、滅失的,另壹方不作賠償。
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性質和婚姻生活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