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賭博,即提供賭場、賭博工具進行賭博活動,組織、吸引他人參與賭博,本人占便宜。聚眾賭博時,有的行為人自己參與賭博,有的行為人不參與賭博,但都屬於聚眾賭博;
2、開設賭場,即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場所、設置賭博方式、提供賭博工具、籌碼、資金等有組織的賭博行為;
3.以賭博為業,即以賭博為經常性業務,以賭博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或揮霍無度。只要是以營利為目的,有上述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行為之壹的,均構成賭博罪。犯賭博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4、在執行中,要註意區分賭博犯罪和壹般賭博違法行為。認定賭博罪時,行為人主觀上以營利為目的,客觀上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兩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對於多次參與賭博,但不以此為主要生活來源或揮霍無度者,或曾提供場所、賭博工具等者。,但沒有從中獲利,壹般不應作為犯罪處理,可以依法懲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數額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第七十六條有本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所列行為之壹,經多次教育不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采取強制教育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國(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