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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人規章的基本信息

民間借貸始終在壹定程度上緩解了中小企業和“三農”的資金困難。但由於交易隱蔽、缺乏監管、法律地位不確定、風險監控困難等問題,容易滋生非法融資和洗錢犯罪。因此,近年來央行壹直在不斷致力於民間借貸的“陽光化”。

央行起草的《放貸人條例》已提交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據悉,該條例最大的突破是允許符合條件的個人註冊貸款業務,從而打破了由銀行壟斷的信貸市場,解決了中小企業的融資困難。

劉萍表示,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個人可以開展貸款業務,準入門檻應參照《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指導意見》,並可適當放寬。

根據《條例》,借出的錢必須是自有資金,嚴禁吸收存款,“只借不收”,這也是“出借人”與銀行的最大區別。此外,貸款利率不能超過基準利率的4倍;公司老板和高管應該沒有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根據《放貸人條例》草案,抵押物將不再局限於房屋、機器設備等不動產,借貸雙方可以根據自己的協商將應收賬款和農民土地流轉等動產完全納入抵押物。

劉萍強調,“壹旦發現有人通過放貸非法籌集資金,他將被取消放貸資格”。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研究所副所長趙錫軍認為,該條例是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後更重大的金融突破,將在刺激內需方面發揮積極作用。2008年7月,中國銀保監會和央行批準浙江省成為首批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省份,允許符合壹定資本條件的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為中小企業和農民開辟了傳統銀行體系之外的融資渠道,讓長期存在的民間借貸“陽光化”。

這壹試點的推廣速度遠超人們的預期。截至目前,全國已有數十家小額貸款公司開門營業。廣東銀監局副局長孟建波此前表示,廣東省正在制定小額貸款公司相關政策規定。

《放債人條例》在民間借貸中盛行。據知情人士透露,未來的《放債人條例》可能會參考香港《放債人條例》的相關內容和精神。

盡管民間流行的借貸行為催生了大量“放貸人”,但三年前提交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放貸人條例》尚未頒布。

壹位參與《放貸人條例》討論的內部人士透露,允許個人註冊放貸業務被認為是《放貸人條例》的最大突破。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個人可以開始貸款業務。當然,用於放貸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嚴禁吸收存款。

“瘋狂”和“混亂”並不是民間借貸的本色和應有的形象,各界人士對《放貸人條例》的頒布仍寄予厚望:民間借貸的“陽光化”應該有所突破。

充滿起伏

事實上,有關《放債人條例》的討論早於三年前,現在仍是“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

2006年,《中國民營經濟發展報告藍皮書》建議制定《放貸人條例》,讓許多生活在地下的民間金融走到臺前。2007年初,央行研究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貸款人條例》正在討論中。2008年8月,央行《2008年第二季度貨幣政策執行報告》提出,要加快我國非吸收存款類放貸機構的立法進程,適時出臺《放貸人條例》,對民間借貸進行法律定位,引導其“陽光化”和規範化發展。

2008年6月+2008年10月+2008年6月,央行研究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將盡快制定《貸款人條例》,開放信貸市場。貸款人的監管重點是保護那些擁有資金的人的貸款權利,這是對他們使用私有財產權利的尊重。規範的民間借貸可以阻斷地下錢莊等非法資金渠道,使民間金融發揮促進中小企業融資的作用;同樣在2008年6月+10月,央行研究局負責人透露,央行起草的《放貸人條例》草案已提交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民間借貸有望通過國家立法加以規範。

2009年3月,時任央行副行長蘇寧表示,《放貸人條例》頒布的具體時間尚未確定。

2009年4月中旬,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放貸人條例》進行了調研,《放貸人條例》被列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第二次立法計劃。當時,壹些分析師認為今年不太可能出臺。

2009年6月+10月,中英公司債券市場論壇第二次會議透露,中國央行金融研究所和英國大使館簽署了壹項合作研究協議,以推動《非存款類放貸人條例》等項目。

2010 7月,由央行金融研究所和英國駐華大使館共同主辦的中英中小企業融資國際研討會透露,“非銀行貸款人立法框架”等三個課題的研究進展順利,並取得了壹些初步成果。

性質鑒定

通過梳理上述《放貸人條例》的“成長史”可以看出,三年前報送國務院法制辦的《放貸人條例》征求意見稿並未得到各方壹致認可,因此相關研究討論持續至今。據知情人士透露,爭論和障礙確實存在。

第壹個障礙是貸款的壹般規則。目前,貸款人是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依法設立並具有貸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

顯然,《貸款通則》對貸款人身份的界定與《貸款人條例》倡導的“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個人均可開辦貸款業務”的精神不同。截至目前,《貸款通則》尚未更新修訂。

上述知情人士表示:“壹個人借錢給另壹個人沒有問題,但10以上的人借錢給壹個人。本質是什麽?如何區分這種行為與非法集資?合法放貸和非法集資的界限在哪裏?在這些問題上仍有爭論。”

近日,中國銀保監會就“P2P”現象發布風險提示。宜信的“個貸”成為民間借貸領域關註的焦點。“人人貸”是指有資金的個人通過中介機構以信用貸款的方式將資金借給有借款需求的人。

宜信自稱是“中國領先的從事個人信用貸款咨詢和管理的專業服務平臺”,並在中國率先推出個人對個人(P2P)信用貸款和財富管理服務。

問題是宜信從事金融業務,但宜信沒有“金融中介”的“身份證”——金融牌照。宜信是壹家在工商部門註冊的咨詢公司。這類公司從事金融業務仍存在監管空白。

據相關統計,自2009年以來,打著“P2P”旗號的平臺公司約有40家,大部分P2P借貸平臺已突破依托互聯網的模式,轉向線下營銷。如何識別這類公司的性質也是未來《貸款人條例》需要回答的問題之壹。

對出借人的監管是交由地方金融辦監管還是交由金融監管部門監管存在不同意見,這也是《出借人條例》需要明確的內容。

開市

針對中小企業巨大的融資需求,發展非吸收公眾存款貸款人,進壹步開放貸款市場將成為未來壹段時期我國金融改革的重要內容。

民間借貸不是洪水猛獸,而是壹種強大的金融資源。民間借貸的豐富實踐為《放貸人條例》的制定提供了基礎材料。

有人認為,目前除了有少量閑錢的中產階級外,民間借貸者主要由三部分組成,壹是退出實體經濟的企業主,二是退出股市的投資者,三是最近退出房市的投資者。有些借貸行為是針對借款人的,有些是通過中介機構借錢給借款人。

新中國第壹家民間錢莊——方興錢莊的創始人、溫州方興擔保有限公司董事長方仟玖零告訴《財經國家周刊》記者:“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應該承認大量民間‘金融經紀人’的作用,並向他們發放營業執照。在壹個村發放壹到兩個金融經紀人牌照是符合實際需要的。”

方說:“當然,可以對金融經紀人的資本或資產規模進行相應規定,以防範風險。”

據知情人士透露,未來的《貸款人條例》可能會參考香港《貸款人條例》的相關內容和精神,該條例不僅將規定貸款主體、貸款對象和利率,還將對貸款人的索債方式和貸款宣傳進行規範。

鑒於中國的現狀,《貸款人條例》可以暫時規定壹個相對靈活的利率上限。例如,最高貸款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銀行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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