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買的房婚後其升值部分屬於夫妻***同財產嗎?
情況壹:房屋全款和裝修費用都由男方婚前所出
男方在婚前付全部房款,房屋產權登記在男方名下,婚後房屋升值部分不屬於夫妻***同財產。
壹方的婚前財產,屬於法定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如壹方對另壹方的贈予,約定夫妻財產制優於法定夫妻財產制。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壹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同財產。
孳息、自然增值壹般理解為未經經營或投資行為所得,個人所有的字畫、珠寶、黃金、房屋等財產婚後自然增值部分應為個人財產。但上述財產婚後因壹方經營或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為***同財產。例如房屋出租,租金屬於法定孳息,原是個人財產,但在實踐中,具體問題具體對待,也會認定為夫妻***同財產。
若只是單純的持有該套房子並未做任何經營或租售,該房屋的增值部分不屬於婚姻期間壹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其增值部分不是夫妻***同財產。
情況二:房屋首付為男方婚前出,婚後女方和男方壹起還貸
如果男方婚前首付買房,婚後由夫妻雙方***同還貸,女方對***同還貸部分所對應的房屋增值份額應享有補償權。
房屋雖為男方在婚前購買,但婚後按揭款屬於夫妻***同財產。婚後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賺取的金錢都屬於夫妻***同財產,婚後所還的貸款也當然是雙方***同還的貸款,女方部分資金被房貸占用,影響了女方在婚姻期間的資金發展規模,女方的生活品質也會受到壹定的限制和影響。該房屋在婚後的增值,有部分來自於女方的付出。因此,如果這部分房屋增值只算做男方的個人財產,則是對女方的不公平,女方有權得到補償。
按照《民法典》夫妻壹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壹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壹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壹方對另壹方進行補償。
情況三:房屋全款由男方婚前出,女方出裝修費用
如果是男方婚前付的全款,女方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維護,導致該房屋增值,那麽依據民法的“添附”,該房屋增值部分應當屬於夫妻***同所有。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婚後8年內雙方對婚前壹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壹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壹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同財產處理。
所以如果是女方婚前出的裝修費用,可以要求歸還裝修費及其增值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