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都需要去銀行辦理變更抵押手續。銀行審核通過後,他們會去當地房管部門重新過戶。壹般7個工作日後會拿到新的房產證,然後再去銀行申請房貸。
二、銀行不同意而不能還清貸款。
1,曲線加法
找按揭公司墊付贖回房契,就是借錢還清貸款,然後辦理加名手續,再用純按揭貸款把房子重新抵押出去。
據了解,目前純抵押貸款的最長期限是10年,有的銀行只能做到三到五年,而且還需要購房者提供貸款,比如用於商業或者大宗消費(提供發票)。另外,贖回房貸的時間越長,成本越高。
2、辦理贈與公證
還可以在房貸沒有還清的情況下,去公證處進行“贈與公證”。但是需要註意的是,這個公證不是婚前財產公證,主要解決的是夫妻財產歸屬的約定,只對夫妻雙方有法律效力,對不知情的第三人沒有約束力。
根據《物權法》第十四條,不動產的認定以物權登記為前提,登記後還具有公示功能。如果只做了夫妻財產約定,未進行產權變更登記,仍將財產公示為壹人。因此,產權人可以私下出售房產。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對方可以拿著經過公證的夫妻財產協議,起訴配偶要求賠償。
也有法律界人士建議,在婚前以貸款償還房產,但不能加名字的情況下,另壹方可以保留貸款還款憑證或銀行轉賬記錄,以維護自身權益。
3、公證處做財產公證
去公證處做財產公證,簽協議需要兩個人協商。
擴展數據:
相關法律
《物權法》第壹百八十五條設立抵押,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坐落、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4)擔保的範圍。
第壹百八十六條債務履行期屆滿前,抵押權人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物歸債權人所有。
第壹百八十七條以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在建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在登記時設立。
第壹百八十八條以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註冊,您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
第壹百八十九條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本法第壹百八十壹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註冊,您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
依照本法第壹百八十壹條的規定抵押,不得對抗在正常經營活動中支付合理價款取得抵押物的買受人。
第壹百九十條抵押合同訂立前抵押物已經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成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
第壹百九十壹條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所得。轉讓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轉讓抵押物,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和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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