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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者的房子被開發商抵押了怎麽辦?

壹、購房者的房子被開發商抵押了怎麽辦?

如果買受人知道所購房產被開發商私自抵押,可以先與開發商協商,要求其償還所欠債務並解除房產抵押,同時給予買受人相應的經濟補償或損失;協商不成,買受人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將開發商列為被告知到該處的人,請求判令註銷抵押登記,及時辦理房產證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經濟損失。

訴訟前,購房者需要收集的證據包括:商品房買賣合同、壹次性付款發票、契稅憑證及維修基金發票、開發商機讀工商檔案及營業執照復印件(這兩項用於證明開發商法人資格,可委托律師向工商機關索取)、購房者身份證明、委托律師獲取的房產檔案中留存的抵押合同、貸款協議等相關材料。

這種情況下,因為購房者“講道理”,可以要求開發商退還購房款,開發商通常會同意合理的補償要求。如果購房者不緊跟,開發商壹般會通過拖延的方式繼續“霸占”購房者的房款。所以購房者壹旦發現房產被開發商抵押,就要督促開發商盡快賠償,不給他們可乘之機。

2.我買的商品房被開發商抵押給銀行了。我該怎麽辦?

如果經查證,開發商已對購房人所購房屋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且抵押行為發生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之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31條規定,開發商只有經抵押權人(即貸款銀行)書面同意,方可將作為抵押物的房屋轉讓給購房人,否則,轉讓行為無效。

本案中,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購房人有權要求開發商返還已支付的購房款,並賠償因此遭受的利息等損失。

如果查實開發商的抵押行為是在買受人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買受人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因該房產抵押可能造成的損失,如買受人未按期辦理產權證等。

當然,由於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已經取得了房屋的用益權,此時開發商無權以自己的名義將房屋抵押。因此,購房人可以要求開發商限期釋放所購房屋。否則,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侵權責任,並要求賠償所遭受的經濟損失。

擴展數據

法律條款

1,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3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六條(如上所述)、《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而另外兩種規定的情況,只能用於抵押、轉移房屋所有權。

2.如果房屋所有人抵押或轉讓房屋所有權,因為房屋必須建在壹定的土地上,必須有壹定的土地權利基礎,所以不可能是空中樓閣。因此,為了簡化房地產交易關系,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應當壹並轉讓和抵押。但法律並沒有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或抵押時,土地上的建築物必須壹並抵押和轉讓。

正確

抵押人享有以下權利:

1.抵押人享有抵押房屋的所有權,有權從抵押房屋中獲得各種收益。

2.抵押人有權處分抵押的房屋,但如要轉讓抵押的房屋,必須事先征得房屋抵押人的同意。

3.抵押房屋可以多次抵押,前提是幾筆房屋抵押擔保的債權總額不大於抵押房屋的價值。

4.抵押的房子可以出租。

責任

1.抵押人的主要義務是保管義務,即對抵押房屋進行適當的維護和保養。因抵押人侵害抵押房屋而使抵押房屋價值減少時,抵押人應恢復抵押房屋的原狀或提供相當於減少價值的擔保。

2.抵押房屋毀損、滅失的,抵押人應以其他財產抵作抵押。抵押房屋因不可抗力及其他不可歸責於抵押人的原因而毀損、滅失時,抵押人可向享有賠償請求權的房屋抵押權人提供擔保,或將賠償請求權轉讓給抵押權人並獲得豁免。

抵押特征

1.房屋抵押是原始債權債務關系的擔保,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從合同。是基於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不能獨立存在。

2.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權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壹般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應妥善保管抵押房屋。

3.當負有清償債務義務的壹方不履行義務時,抵押人可以不依賴債務人的行為,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權,實現自己的權利。

4.抵押財產必須是房屋,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必須擁有抵押的房屋。如果抵押的房屋是國有房屋,抵押人必須有權處分抵押的房屋。

5.房屋抵押的設立壹般以書面形式,並應明確規定擔保範圍。

7.房屋抵押後,抵押人不喪失房屋所有權。因此,抵押人應當承擔房屋意外滅失的風險。

8.住房抵押貸款是壹種擔保權益。抵押人未經房屋抵押人同意將抵押房屋轉讓給第三人的,房屋抵押人有權對抵押房屋進行追償,受讓人所遭受的損失由抵押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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