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夫妻壹方支付婚前首付,用按揭貸款支付全部房款,並將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後他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購房貸款。共同還貸金額對應的增值部分如何計算,有些法院是根據共同還貸金額占總房價的比例來確定的。
3.夫妻壹方婚前簽訂了購房合同,交了首付,按揭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婚後兩人取得了房產證,房產只登記在交了首付的壹方名下。婚後夫妻共同還房貸。
4.如果壹方婚前買房,另壹方婚前或婚後在房產證上“加名”,房產增值部分自然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5.壹方支付首付並抵押全部購房款,婚後雙方共同支付房貸,夫妻離婚時仍未取得房產證。
離婚後同居財產的分割,由雙方協商決定。沒有達成協議或者沒有約定的,可以請求法院分割。
根據《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共有人為維持共同關系,約定不分割共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事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有人在共有基礎滅失或者有重大事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分割給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壹、離婚時房子增值部分如何計算?
1.增值的計算列出了目前大部分法院的計算方法。在明確首付、按揭貸款總額、利息總額、共同還貸總額、房屋現值等數據的基礎上,采用婚後共同還貸計算房屋總價(房價總利息)×房屋現值。
2.共同還款20萬,首付30萬,貸款70萬,總貸款利息60萬,總房價654.38+0.6萬,房屋現值200萬。共同還款部分(本金利息)占總房價(房價利息)的比例為20 ÷ 65438+。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對應的房產增值部分:12.5%×200萬÷2 = 125000。
3.首付20萬,貸款70萬壹起還款,貸款利息合計60萬,總房價654.38+0.60萬= 654.38+0.60萬,現值200萬,增值倍數200萬/654.38+0.60萬= 654.38+0.25倍。共同還貸支付的金額及其對應的房產增值部分:20萬÷2×1.25倍= 125000。
4.以首付30萬,貸款70萬,共同償還貸款20萬,貸款利息合計60萬,總房價654.38+0.6萬,房屋現值200萬,房屋增值率(200萬至654.38+0.6萬)÷ 654.38+0.6萬。
5.共同還貸支付的金額及其對應的房產增值部分:(20萬÷ 2) (20萬÷ 2× 25%) = 654.38+025,000。
法律依據:
民法
第1087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1089條夫妻共同債務,於離婚時清償。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和勞動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3)知識產權的好處;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在處理共同財產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