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貸款是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享受的貸款。根據國家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可以按照公積金貸款的有關規定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公積金貸款是指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購房人、建房人和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發放的抵押貸款。用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對自己的住房和再就業期間繳納住房公積金的退休職工進行改造大修,申請符合條件後可將房貸轉為公積金貸款。
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即申請貸款前住房公積金連續繳存時間不少於六個月;
2.如果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行為異常且斷斷續續,說明其收入不穩定,發放貸款後容易出現風險。
提取公積金的條件如下:
1,在繳存公積金的城市有房產;
2.申請人本人或直系親屬的住房需要在當地繳存公積金滿壹年;
3.申請人或其直系親屬無其他公積金貸款;
4.申請人需要提供裝修發票,發票必須開給申請人本人或其直系親屬;
5.申請人需要提供相應的裝修合同和施工合同。
綜上所述,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貸款申請人必須具有相對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的能力,且沒有其他未清償且可能影響住房公積金貸款償還能力的債務。職工有其他債務時,給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很大,違背了住房公積金的安全運營原則。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