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壓前可以自帶身份證、合同、銀行卡或現金。有的銀行需要預約,受理後幾個工作日內返還其他證明、委托書、結算證明等材料。
2.然後借款人拿著這些材料去當地房管局了解。
3.解壓完成後,借款人可以拿到房本。這時候可以關註壹下房本上的抵押記錄,包括抵押金額和期限,銀行保留當地房管局印制的他項權證。
4.貸款結清後,壹般銀行會歸還借款人的其他權證,然後拿著去房管局了解抵押情況。打印抵押記錄後,取消抵押的日期將100%歸借款人所有,貸款可以出售或再次抵押。
人民法院審理貸款案件,應當遵循自願、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則,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限制高息。根據審判實踐的經驗,提出以下意見,供審理此類案件時參考。
1.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當作為借貸案件受理。
2.因借入外幣、臺幣、國庫券等有價證券而發生的糾紛,應作為借款案件受理。
3.借貸關系明確,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關於監督程序的有關規定審查受理。
4.人民法院審查起訴借款案件時,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沒有書面收據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事實依據。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訴訟,裁定不予受理。
5.債權人提起訴訟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法院應當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據證明借貸關系的存在,並在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後,債務人仍不應訴,借款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可以缺席判決;不能查明借貸關系的,中止訴訟。
審理過程中,債務人離開、下落不明且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事實難以查明的,應當中止訴訟。
6.民間借貸的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含利率)的四倍。超過這個限度,多余的利息就不受保護了。
7.貸款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以獲取高額利潤。如果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則只返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