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論婚前還是婚後,父母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子女名下的,視為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會分配。
3、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房子升值與配偶無關。
4.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夫妻雙方共同還款的,離婚時應考慮另壹方賠償。
5.男方婚前買房,婚後擅自出售。如果他老婆想收回房子,法院是不會支持的。
6.婚後夫妻雙方以同壹房產參與購買壹方父母的房屋,離婚後該房屋屬於壹方父母個人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現行婚姻法司法解釋,看誰付出多,支持誰。《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政策收入、補貼;
(二)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夫妻壹方或者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是指夫妻壹方或者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入;
(4)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的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雙方因繼承和贈與而取得的財產。繼承所得是指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未實際占有,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六)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七)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
(八)支付給軍人的復員費、自謀職業費等壹次性費用,應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支付給部分夫妻。第18條規定了配偶壹方的財產範圍。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是夫妻壹方的財產:(1)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二)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專屬於丈夫或者妻子的財產;(4)壹方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