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最長30年。
借款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有合法身份;
(2)有穩定的經濟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3)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
(4)新購房屋作為最高額抵押的,須具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房齡在10年以內,已準備或支付不低於所購房屋總價30%的首付款;
(五)已購買並辦理住房抵押貸款,原住房抵押貸款已償還壹年以上,貸款余額低於抵押房屋價值的60%,且抵押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房齡在10年以內的;
(6)能夠提供貸款銀行認可的有效擔保;
(七)貸款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擴展數據:
根據貸款的壹般原則:
第十二條貸款發放:
如不能按期歸還貸款,借款人應在貸款到期日前向貸款人申請貸款展期。是否延期由貸款人決定。申請擔保貸款、抵押貸款或展期的,保證人、抵押人和出質人還應出具書面同意證明。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短期貸款累計展期期限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累計展期期限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壹半;長期貸款累計展期期限不得超過3年。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借款人未申請展期或申請展期未獲批準的,貸款自到期日次日起劃入逾期貸款賬戶。
第十三條貸款利率的確定:
貸款人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上下限確定每筆貸款的利率,並在借款合同中載明。
第十四條貸款利息的計算和收取:
貸款人和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計息規定按期收取或支付利息。
當貸款展期期限與原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從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檔次利率計收貸款利息。
逾期貸款按規定收取罰息。
第十五條貸款利息:
根據國家政策,為了促進某些行業和地區的經濟發展,有關部門可以對貸款利息進行補貼。
有關部門貼息的貸款由承辦銀行獨立審批發放,並按照本通則的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第十六條貸款的中止、減少、延期和無息:
除國務院決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決定停、減、緩、免息。貸款人應根據國務院的決定,按職責權限具體辦理停、減、緩、免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