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發商違約的問題。
在房屋買賣過程中,我們會和房地產開發商打交道,那麽開發商違約的常見情況有哪些?從房子的最開始,到購房合同的談判和簽訂,再到房子的最終驗收和交付,其實就是壹個簽訂和履行已完成合同的過程。先說開發商違約的常見案例。
所謂開發商違約,是指在後續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開發商出現與合同不符的情況,損害了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開發者常見的幾種默認情況
1
房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
我們在選房子、簽合同的時候,決定的恰恰是房子的面積和質量。比如在實踐中,承重墻、承重梁開裂;外墻、窗戶、衛生間滲水;墻壁不是垂直的;出現大面積空鼓等情況,其實是開發商違約的表現。
實際上,住房質量問題可以通過兩種方式解決:
第壹,普通房屋出現質量問題,開發商有質量保修的責任。
二是存在嚴重的房屋質量問題。比如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或者嚴重影響房屋使用的,買受人可以主張退房並賠償損失。
2
房產證過期了
逾期不辦的,買受人應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如果許可證過期壹定時間,買方可以要求退還房屋。如果實際損失超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買方可按實際損失索賠。
那麽這裏的“壹定時期”是多久呢?
這裏說的“壹定期限”,其實就是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後,向開發商發出催款通知。開發商在三個月的法定期限內仍不能交付房屋的,有權要求退房。
開發商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返還買受人已支付的房價款及產生的活期利息。如果有違約金,可以壹並支付。
文章鏈接:《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間內不履行,壹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的,行使撤銷權的合理期限為對方催告後三個月。對方未要求通知的,撤銷權自撤銷權發生之日起壹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撤銷權消滅。
三
宣傳與房屋實際交付情況不符。
房屋的地理位置、基價、面積、戶型、裝修標準、小區綠化、物業管理、周邊配套等與實際不符。
這種情況也很常見。很多人認為是虛假宣傳,這並不奇怪。其實就是開發商違約!!
因為《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承諾是具體的,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和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即使說明和承諾未列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也應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四
不合理的收費
有合同沒有約定、沒有法律依據的收費,比如手續費;面積補償;物業代理費;房產證戶口本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