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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開庭後應該怎麽說陳述詞

1.根據當事人陳述的性質的不同,可分為確認性陳述、否定性陳述與承認性陳述。確認性陳述是指當事人主動地提出壹定事實作根據,以證明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存在的陳述。例如,原告向法院詳細地講述了被告曾於某日某地向其借款若幹元,但至今未還等情況,要求法院確認該借款關系之存在並判決被告返還借款及其利息。在這裏,原告向法院的“講述”即為確認性陳述。經法院審理,如果查明原告所主張的借款事實屬實,就要依法判決被告償還原告的借款並支付相應利息。可見,確認性陳述具有主動性、獨立性和利己性的特點,不管另壹方當事人有無相關的陳述,壹方當事人皆可主動地向法院陳述對自己有利的事實。

而否定性陳述則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列舉事實,否認爭議中某種事實或認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法律關系根本不存在的陳述。例如,上述案件中被告作出已將借款償還於原告的陳述,而否認原告所說的“至今未還”這壹回事。在這裏,被告的陳述即為否定性陳述。可見,否定性陳述具有被動性、依附性和利己性的特點,是針對另壹方當事人作出的不利於他的陳述而作出的壹種反應,以否定對方,保護自己。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雖然確認性陳述和否定性陳述中當事人的態度不同,但兩者都是當事人出於利己的考慮而作出的不同反應。

與上述兩種陳述不同,承認性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明確地承認對方當事人提出的事實或請求的陳述。例如上例中被告作出其曾向原告借款並至今未還的陳述,即為承認性陳述。承認性陳述壹般對陳述者來說是不利的,是當事人陳述的壹種特殊形式。民事訴訟開庭陳述詞怎麽寫,對於這類問題首先是自己對於自己情況的了解,另壹方面就是自己壹定要遵循有關法律規定,之後在進行相應的處理,最為關鍵的就是對於陳述詞的使用要恰到好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七十七條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

第七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第八十條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勘驗人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件,並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有關單位和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有義務保護現場,協助勘驗工作。勘驗人應當將勘驗情況和結果制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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