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根據《財政部、教育部、國家開發銀行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試點的通知》(財教[2007]135號)和《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於江蘇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8]79號)精神,為全面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
第二章貸款的性質和條件
第二條江蘇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以下簡稱“生源地貸款”)是指國家開發銀行江蘇省分行(以下簡稱“CDB江蘇省分行”)向普通高校新生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發放的助學貸款,由學生在入學前在戶籍所在地辦理,以借款人的信用為擔保。學生和家長(法定監護人)是* * *同壹借款人,* * *雙方都負有還款責任。
第三條申請生源地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具有中國國籍;(2)誠實守信,遵紀守法;(3)參加普通高等學校統壹招生考試,被普通高等學校(含民辦高校、獨立學院)正式錄取的新生,或全日制普通高校學生、研究生;(4)學生學前戶籍及其父母戶籍在貸款申請受理機構所在地轄區;(5)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學校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
第三章貸款政策
第四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用於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按年申請、審批和發放,每生每年不超過6000元。各地、各高校每年發放的貸款額度要有所控制。具體數額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根據每年3月全省普通高校參加高考人數和非應屆畢業生人數,依據有關政策,經江蘇省分行同意後下達。
第五條生源地助學貸款期限原則上按照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制加14年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14年。“不還本金,只還利息”的寬限期為畢業後兩年。學制超過4年或應屆畢業生攻讀研究生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的,寬限期相應延長,但貸款期限不作調整。
第六條生源地貸款利息按年計收,起息日為CDB江蘇省分行貸款資金發放日。貸款利率為同期同檔次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每年2月21日根據當日執行的利率水平重新確定。
第七條為幫助貧困家庭學生順利完成學業,財政部門對其學生在校期間的生源地貸款利息予以全額補助(轉銀行)。借款人應全額承擔學生畢業當年9月1後產生的利息,並從學生畢業後第三年起按“平均資本法”償還本金。貸款利息每年結算壹次,12年2月20日。如果有提前還款,只收取已償還本金的實際利息,不收取其他費用。
第四章貸款申請和審批
第八條各地、各高校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在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組織下,分別對當年參加高考的學生和申請生源地助學貸款的非應屆大學生實施資格審查。在省外高校就讀的學生憑所在學校證明向原戶籍所在地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申請貸款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工作結束後因突發事件急需資助的學生。只有通過資格審查的學生才能申請生源地助學貸款,各地、各高校必須嚴格審核,認真負責地組織實施。
第九條原則上,接受生源地助學貸款的時間為每年7月至9月,具體時間在每年7月以公告形式公布。借款人申請助學貸款需要提交的材料有:(1)助學貸款證明(樣本見表1);(2)填寫明確的貸款申請表;(3)以下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學生及1家長(法定監護人)身份證、學生證(學生)或錄取通知書(新生);(4)學生在代理行開立的金融卡或存折賬號。
助學貸款證明分為三類:(1)對通過資格審查的省內高校非應屆畢業生,由學校或教育部(部)和學校資助中心打印貸款證明並加蓋公章,研究生也可由學校研究生院(部)出具證明;(2)通過高考資格審查的新生,打印借款憑證並加蓋學校公章;(3)通過資格審查的省外高校學生和因突發事件急需資助的學生,由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打印借款憑證並加蓋公章。任何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都是無效的。
第十條各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受理學生的貸款申請,具體負責指導借款人填寫貸款申請表(附件2),審核貸款申請人信息和助學貸款資格,確認學生所屬學校為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後填寫貸款申請表,並將相關信息錄入CDB業務管理系統。貸款申請最終獲批後,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嚴格按照CDB業務管理系統的信息內容填寫借款合同。
第十壹條借款學生持生源地貸款合同和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出具的貸款回執到其所在高等學校辦理入學登記手續,並於6月20日前將蓋章確認的合同回執原件寄送至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10,否則視為取消生源地貸款申請。
第十二條6月5438+065438+10月15日前,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收款信息錄入CDB業務管理系統,並編制借款申請匯總表(樣式見附件3)報送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條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對各地提交的貸款申請進行初審,並報送CDB江蘇分中心。CDB江蘇省分行按照相關程序進行最終審核,並將審批結果書面回復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及時將最終結果轉發各地。
第五章貸款發放和支付
第十四條貸款發放前,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CDB江蘇分行開立貸款存款專用賬戶,各級資助中心在代理銀行開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金結算賬戶。借款學生在申請貸款前在代理銀行開立個人賬戶。
第十五條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收到CDB江蘇省分行的貸款確認函後,應在貸款發放前5天,組織各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CDB江蘇省分行審批的金額編制《放款指令匯總表》(附件4),同時及時將加蓋公章的《貸款通知書》(附件5)報送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經辦銀行。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後,將貸款申請書、借據及各縣貸款金額明細提交至CDB江蘇省分行,由江蘇省分行通過內部審批流程後將貸款資金發放至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專用賬戶,同時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支付憑證提交至CDB江蘇省分行。 由代理銀行根據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支付指令將貸款資金匯入資助中心在代理銀行的賬戶。
第十六條代理行負責最遲在貸款資金到賬後3日內將貸款資金從結算賬戶劃入借款人個人賬戶。同時,根據放款指令匯總,最遲在貸款資金從結算賬戶劃入借款人個人賬戶之日起3日內,將貸款資金從個人賬戶劃入借款人所在學校的賬戶。學生個人賬戶到借款人所在高校繳費賬戶的匯款費用由學生本人承擔。
第十七條貸款撥付完成後,經辦銀行應在3個工作日內(節假日順延)在《貸款匯劃匯總表》(附件6)上加蓋公章並報送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同時報送電子文檔和紙質文檔。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及時核對賬目,並在CDB管理信息系統中維護貸款信息。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後上報CDB江蘇分公司。
第六章本息回收
第十八條對正常的本息回收。每年65438+2月21為固定還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償還的本金(8月31日,合同到期日償還最後壹筆本息)。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組織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做好還本付息資金測算工作,並於還本付息日前5天完成扣款指令匯總表(附件7),並將扣款通知書(附件8)和加蓋公章的扣款指令匯總表提交給代理銀行。在固定還款日,代理銀行完成扣劃本息資金的操作,將本息資金劃入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CDB江蘇省分行開立的賬戶,並提供縣級明細進行賬務處理。固定還款日完成後,3個工作日內,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出具結算單據和貸款扣款匯總表(附件9),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及時對賬,並將相關本息回收信息及時錄入CDB管理信息系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匯總貸款扣款和催收情況,並提交CDB江蘇省分行。
第十九條關於提前還款。每年65438+10月15和7月15是固定的提前還款日。未壹次性全部償還的學生,必須以500元為單位,按貸款本金的整數倍償還。提前還款部分的利息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和實際使用年限計算,除應付利息外不收取其他費用。壹次性全額還款的學生,應自行償還全部應承擔的貸款利息。借款學生(或* * *同壹借款人)應在固定提前還款日前30日向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填寫《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提前還款申請表》(附件10)。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受理後,對預付款進行審核,同時在代理銀行的協助下,計算壹次性償還的本息,報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經CDB江蘇省分行審批後,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在固定提前還款日前5天將扣款通知和加蓋公章的扣款指令匯總提交至代理銀行。在固定的提前還款日,由代理銀行完成扣收還本付息資金的操作,將還本付息資金劃入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CDB江蘇省分行開立的賬戶,並提供縣級明細進行賬務處理。固定提前還款日完成後,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結算單據和貸款扣款匯總表,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及時對賬,並將相關本息回收信息及時錄入CDB管理信息系統。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貸款扣款匯總表編制預付款匯總表,並報送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同時,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做好借款人的反饋工作。匯總後,經審核後提交CDB江蘇分行進行賬務處理。
第二十條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指導督促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本息回收前壹個月,通過短信、電話、掛號信等方式督促借款人按期還本付息。對不能按時還本付息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負責在貸款到期後壹年內對借款人進行催收,前三個月每月壹次,後九個月每季度壹次,並保留所有貸款催收憑證。同時,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於每月5個工作日前完成所有逾期本息賬戶的扣款指令匯總,並將加蓋公章的《扣款通知》和《扣款指令匯總》報送代理銀行。每月第6個工作日,代理銀行會對逾期本息的學生賬戶余額進行核對,如有余額及時扣劃。代理銀行當天負責將逾期本息劃入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CDB江蘇分中心賬戶,同時提供縣級明細,做好賬務處理,並在本息扣款操作完成後3個工作日內向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出具結算單據和貸款扣款匯總表。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及時核對賬目,並將相關本息回收信息及時錄入CDB管理信息系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逾期貸款本息扣款匯總表,提交CDB江蘇省分行,由江蘇省分行進行賬務處理。
第二十壹條關於財務貼息和風險補償的計算。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組織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代理銀行的協助下,做好貼息和風險補償的測算和核對工作,每年110前完成應由各級財政和高校承擔的貼息和風險補償的測算,並編制《國家開發銀行學生信用貸款財政貼息和風險補償申請表》(附件165438+)。每年165438+10月21前,CDB江蘇省分行向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交有關貼息金額的報表和資料,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向省財政廳申請收取財政貼息資金,並在65438+2月21結息日前將貼息資金劃入CDB江蘇省分行賬戶。
第七章貸後管理
第二十二條系統維護。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當協調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使用CDB管理信息系統,並對系統進行實時維護,確保系統中數據的準確性。代理銀行每月生成貸款數據,提交給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由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與代理銀行對賬。如發現問題,應向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江蘇省分行反映。如遇CDB管理信息系統調整,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臺賬管理。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按照CDB江蘇省分行的格式要求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管理臺賬(附件12),並定期維護。發現問題後,應及時核查,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按月匯總並報送CDB江蘇分公司。CDB管理信息系統上線後,所有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都可以通過該系統管理臺賬。
第二十四條合同變更。合同變更主要包括賬戶變更和還款計劃變更。CDB江蘇省分行授權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組織所有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進行合同變更。具體操作如下:
賬戶變更是指個人賬戶卡丟失或其他原因,借款人需要變更個人賬戶賬號的事項。學生貸款不允許借款人更換銀行。借款人(或與借款人* * *關系)變更賬戶時,憑本人身份證到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辦理變更手續。借款人(或與借款人同* * *填寫賬戶變更申請並簽字,然後提交至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借款人(或* * *與借款人)及賬戶信息進行現場審核。審批通過後,將在CDB管理信息系統中進行修改。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及時將更新後的借款人賬戶信息通知代理銀行,並保存相關變更申請材料備查。
還款計劃變更是指學生因攻讀碩士(或博士)學位或退學,不能按照原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需要調整還款計劃的事項。還款計劃原則上只能在合同約定的貸款期限內調整,不得展期。還款計劃變更流程與賬戶變更流程相同。
第二十五條檔案管理。生源地貸款信用檔案根據管理部門不同分為兩類:第壹類是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向CDB江蘇省分行提交的檔案材料,包括但不限於借款合同原件、合同回執、借款學生花名冊、借款學生和* * *借款人身份證復印件、高校回執、貸款發放和撥付過程中形成的相關憑證、本息回收過程中形成的相關憑證等。第二類是由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整理保存的貸款學生信用檔案。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要求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及時整理並報送CDB江蘇省分行留存的檔案,同時妥善保存自留檔案材料,按照CDB江蘇省分行的要求完成信用檔案的建立、收集、整理和歸檔,確保各類檔案的真實完整。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負責人承擔監督、督導和審核責任。
第二十六條資產質量分類和不良資產處置。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協調各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產質量指導意見》,每季度末20日完成資產質量分類,每季度分析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將分類結果上報省助學中心。同時,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做好風險補償、政府分擔和不良資產核銷工作。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在每季度前5個工作日將上季度貸款本息逾期3個月以上的貸款學生信息報送至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由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後報送至CDB江蘇省分行。CDB江蘇省分行負責於每年3月20日將當期實際違約金額作為違約損失進行核算,並提交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確認。經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確認後,CDB江蘇省分行將從風險補償金中劃撥資金彌補損失。超出部分由CDB江蘇省分行和縣級財政按照1: 1的比例分擔。違約本息按上述方式補償後,借款學生的本息由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繼續收取。收回的資金首先用於彌補未代償貸款損失,其余依次用於返還政府分擔資金、補充風險補償和獎勵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CDB江蘇省分行負責建立風險補償金管理臺賬,記錄風險補償金的收取和使用情況。對於在采取風險補償、政府分擔損失等壹切可能措施並履行必要程序後仍無法收回的助學貸款,CDB江蘇省分行將按照財政部和開發銀行的現行規定進行呆賬核銷。
第二十七條風險監控。CDB江蘇分行負責監控各區縣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違約率、當年違約率等重要指標,並根據風險程度采取相應措施進行管理。超過風險補償的損失,由縣級財政部門按比例分擔。
具體分類及相應措施見下表。
風險水平當年損失率x采取措施。
壹級X≤8%正常管理
二級8% < X ≤ 13%嚴控貸款審批,降低審批率。
iii類X & gt13%設置貸款限額,限制貸款規模增長。
第二十八條貸後監控。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協調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做好貸後監控工作,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配合CDB江蘇分中心對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與貸款學生家庭建立聯系制度。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委會(居委會)、中學和結算代理機構的協助下,主要通過學生家庭跟蹤管理貸款。定期(每年至少壹次)與學生及其家庭進行接觸和溝通,了解借款人的學歷、就業、經濟收入等情況,形成訪談記錄並由被訪談人簽字備案。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負責通過教育部門、勞動人事部門與高校、學生、就業單位保持聯系,督促學生按期還款。發現影響其償付能力的情況,借款人應研究處理,並向CDB江蘇分行報告。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定期匯總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供的轄區內助學貸款學生的信用、就學、工作、家庭情況等信息,並及時反饋給CDB江蘇省分行。對於已明顯違反借款合同的學生,應及時向CDB江蘇分行申請停止發放貸款,取消其繼續申請貸款的資格,並提前收回貸款。
CDB江蘇省分行有權對不誠信、不按時還款或惡意拖欠貸款等明顯違約行為采取懲戒措施,包括在報紙及相關網站公布違約學生名單、向違約學生就業單位通報、載入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載入生源地畢業生全國學業查詢系統等
第七章財政貼息和風險補償
第二十九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由財政全額補貼。在中央部委所屬高校和省外普通高校就讀的江蘇籍學生由中央財政承擔,在省內普通高校就讀的由省財政承擔。
第三十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按照貸款金額的05%壹次性設立。在中央部委所屬高校和省外普通高校就讀的江蘇籍學生,其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在省內高校就讀的,由中央和我省承擔,我省承擔的部分由相關高校承擔1個百分點,其余由省財政承擔。
第三十壹條財政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由省財政於每年2月20日前全額撥付。
第三十二條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由國家開發銀行實行專賬管理,主要用於防範和彌補助學貸款損失。風險補償金超過生源地貸款損失的,國家開發銀行對超出部分各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給予獎勵;低於生源地貸款損失的,不足部分由國家開發銀行江蘇省分行和縣級財政部門各承擔50%。
第七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和CDB江蘇省分行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