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犯罪嫌疑人的條件
1.在使用傳票時,必須嚴格把握傳票的條件。
傳票應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第壹,犯罪嫌疑人必須被傳喚而不到案;
二是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可能影響訴訟程序。犯罪嫌疑人未被傳喚或者收到傳票,或者雖已被傳喚,但因突發原因,如自然災害或者重大疾病等不能到場的,不應當采取強制傳喚的方式。
逮捕令只是為了讓嫌疑人出庭接受訊問。使用約束時必須小心。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強制到案時沒有反抗,就不會使用束縛。使用約束的人,壹旦嫌疑人到案,就不會繼續使用約束。
2.對於不需要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也就是說,指定地點應該是犯罪嫌疑人當時工作、生活的市、縣的公安局、派出所、基層組織和單位,不允許去其他省、市、縣。
3.傳喚或者強制送達犯罪嫌疑人時,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證明文件包括用於傳喚犯罪嫌疑人的傳喚通知書和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證明偵查人員身份、執行訊問任務的確認書。
4.傳喚犯罪嫌疑人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時間,即傳喚、傳喚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傳喚的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在民事訴訟中,法院可以依法傳喚當事人,具體傳喚方式取決於此時適用什麽程序審理案件。如果建議程序,傳喚方式壹般為口頭傳喚,但如果通過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則需要傳喚當事人。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是:
1.申請。判決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申請復議;
4.通知被執行人;
5.實施強制執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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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