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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法人的有限責任?

法人有限責任是指法人的無限責任和股東的有限責任。

這就是有限責任的本質。法人以其人格(財產基礎)擔保債務的償還。如果不能償還,就會破產(相當於死亡)。因此,法人的債務是無限的。

但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所以是有限債務。

不要單方面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就認為法人承擔有限責任。不能還債,法人就死了。

當然,新公司法規定了“公司面紗制度”,使得股東的有限責任在壹定程度上打了折扣。

詳細的內容足夠寫壹本書了。建議妳看壹本專著。

我剛找到壹篇論文,轉發給妳:

論股東有限責任例外的適用

在公司治理中,供應商、消費者和工人等利益相關者都作為債權人參與公司治理。因此,如何保護債權人,平衡債權人和股東的利益,是公司法的重大課題。現代公司制度賦予股東有限責任保護,是生產社會化的必然選擇。但股東受有限責任保護,在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存在先天缺陷和局限性,有限責任必然會被濫用。債權人與股東的利益沖突主要表現在公司控股股東利用有限責任的保護,濫用控制權,轉嫁公司經營風險和成本的問題。從公司治理的角度來看,由於各國公司治理的制度環境不同,解決這壹問題的制度安排和選擇也不同。排除或限制股東有限責任的適用並不是解決控股股東濫用有限責任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唯壹手段。股東有限責任例外的適用範圍和條件取決於契約、公司立法等事前制度安排的完備性。其實質是克服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的固有缺陷,解決事前預防機制的不完備性。通過排除或者限制有限責任對控股股東的適用,追究濫用有限責任的控股股東的民事責任,為因濫用有限責任而遭受損失的債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濟,兼顧效率與公平。從股東有限責任例外的法律效力來看,不影響公司的法人地位,也不影響其他股東依照《公司法》享有的有限責任。因此,就其本質內涵而言,美國的“揭開公司面紗”、德國的“直接責任”、日本的“公司人格否認”等概念都不能準確表達其本質含義,容易產生誤導。

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在維護股東有限責任價值與保護債權人權益之間取得最佳平衡,兼顧效率與公平,壹直是學界爭論的焦點。有各種各樣的理論,實踐中的做法也大相徑庭。如美國“揭開公司面紗”的理論有工具論、身體雙重論、欺詐論、代理論、企業整體論等。德國的“直接責任”理論包括主觀濫用理論、客觀濫用理論和法律條文適用理論;日本的“法人人格否認”理論有三種學說:中間意思說、狹義說和廣義說。雖然它們的理論基礎、適用範圍和條件有所不同,但從本質上講,這些制度都是限制或排除有限責任的適用,追究控股股東濫用控制權的法律責任,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在英國,法律規制的重點是董事,通過強化董事責任來防止有限責任被濫用。從股東有限責任例外的適用條件來看,控股股東是追索的對象,判斷是否是控股股東有兩種方式,壹是從股權結構,二是從股東對公司的影響;保護的對象是債權人;客觀要求是控制股東濫用有限責任,導致公司部分或全部喪失清償能力;主觀要件的爭論焦點在於欺詐或惡意的舉證責任分配;因果關系要求控股股東濫用控制權與債權人的損害之間應當存在因果關系。

集團公司是現代社會化大生產中廣泛采用的壹種組織形式。出於統壹戰略安排的需要,控股公司往往通過關聯交易在集團內部轉移資產和利潤,以調整資源配置。集團公司的組織結構和股權結構為公司控制股東濫用控制權提供了極大的便利,給子公司或關聯公司的債權人保護帶來了極大的挑戰。因此,股東有限責任例外越來越廣泛地被集團公司用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學術界有人提出“企業論”,認為應將集團公司視為單壹法人,將集團公司下屬子公司和關聯公司的債權債務並入集團公司進行處理,以排除或限制有限責任對控股公司的適用。目前,這壹理念已被壹些國家的司法實踐和立法所接受。

長期以來,公司被認為是壹個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的組織。在公司治理中,消費者、工人和公眾被排除在外。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公司越來越被視為高度社會化的組織,其存在和發展關系到消費者、勞動者和公眾的合法權益,其作為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的權利越來越被強調。在此背景下,當消費者、勞動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因控股股東濫用控制權而受到侵害時,股東有限責任例外的適用越來越多地被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國外的發展趨勢來看,與公司供應商或貸款人等自願債權人相比,法院在保護消費者、勞動者和社會公眾方面,對股東有限責任例外的適用更為嚴格。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建立了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由於企業文化基礎薄弱,投資者保護和債權保護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公司治理水平較低,加之我國大多數公司以國有股為主,因此股東濫用有限責任的現象日益增多,表現為普遍存在的棄債現象。在打擊逃廢債務的過程中,我國逐步建立了股東有限責任例外的適用制度,但還很不完善,需要在公司治理的整體框架下進壹步完善。為了解決這壹問題,充分發揮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的價值,創造良好的信用環境和投資環境,有必要借鑒國外股東有限責任例外適用制度中積累的寶貴經驗和良好做法,將其納入公司立法,明確規定其適用範圍和條件。

壹、股東有限責任例外概述

(壹)有限責任制度對股東的價值

19世紀發明的股東有限責任公司制度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20世紀初得到了充分的展示。有限責任為資本市場和社會化大生產的形成創造了條件。人們充分認識到股東有限責任的價值,並將其與蒸汽機、輪船壹起譽為工業革命的三大發明。美國學者菲利普·布隆伯格(Philip Blumberg)指出:“(歷史)將賦予有限責任原則的發明者與瓦特和史蒂文等工業革命先驅同樣的榮譽。”美國法律史學家伯納德·施瓦茨(Bernard Schwartz)在評論有限責任公司制度在美國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時,將有限責任公司制度視為美洲大陸發展的制度基礎。他認為:“正是公司制度使人們能夠聚集經濟征服這片大陸所需的財富和智慧。”總結人們的贊譽和評價,股東有限責任的價值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為創業創造條件。由於有限責任的保護,投資者可以將他們的投資委托給企業家。創業型企業家更容易從資本市場獲得外部投資的支持,充分發揮自己的創業和管理才能。

2.使社會化大生產成為可能。有限責任有利於企業融資,吸引投資,將閑置的民間資金轉化為資本,從而使社會化大生產成為可能。馬克思高度評價了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我們必須等待積累才能使某些個別資本增長到可以修建鐵路的地步,那麽,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還沒有鐵路。但是通過股份公司,壹眨眼就完成了。”

3.有限責任促進了風險資本市場的形成,為現代高科技產業的發展創造了條件。美國經濟學家戴爾·蒙德(Dale Munder)說:“妳想要的利潤越大,風險就越大。只有投資的預期收益超過預期風險,才能促使投資者投資。要預測和降低風險,就要通過限制責任來落實。”沒有風險投資,就沒有高科技產業的迅速崛起;沒有有限責任,風險資本家和風險投資就不可能出現。美國之所以在高科技產業中具有絕對的競爭優勢,與納斯達克創業板資本市場的支持是分不開的。

4.方便股份自由轉讓,使資本市場成為可能,降低投資者的監管成本。美國學者波斯納認為,在不完全市場條件下,公司法中的有限責任規則是最好的任意性規則。其主要優勢在於公司股份的可轉讓性,投資者只需承擔其投資範圍內的責任。有限責任大大降低了投資者進出的交易成本,使資本市場得以形成。這樣,投資者可以選擇壹種低成本的方式參與公司治理,通過資本市場用腳投票,而不是昂貴的用手投票。

5.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促進了公司管理和監督的專業化。這為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充分發揮其在資本市場和融資市場的作用奠定了基礎。同時,有限責任限制了投資者的風險,投資者可以通過資本市場規避和降低風險,不依賴直接參與企業管理就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僅降低了股東監督成本,而且通過將企業管理委托給職業經理人,有助於提高企業的經營效率。

6.公司治理結構的規範化。有限責任制度的建立使公司治理結構規範化、模塊化,通過規範公司章程降低交易成本。《公司法》規範了公司治理結構的界定、股東和董事的權利義務,也規範了股東參與公司治理的方式方法。企業選擇某種形式,就自動套用這些標準格式,降低了企業設立和運營的交易成本。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對有限責任價值的認識越來越深刻,有限責任制度得到了廣泛的應用。近年來,歐美國家公司法普遍承認壹人公司的有限責任,美國許多州的有限責任公司法也賦予合夥企業有限責任。這些立法實際上是對有限責任價值的進壹步肯定,有限責任適用範圍的擴大必然會進壹步發揮有限責任在經濟發展中的價值。

(二)股東有限責任例外適用的實質

股東有限責任制度自建立以來,壹直伴隨著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矛盾。股東的有限責任必然導致公司的獨立責任。公司股東不再對公司債務承擔直接責任,債權人不能直接從股東處獲得償債保障,這就為股東利用有限責任的保護,濫用公司法人人格,將公司的經營風險和損失轉移給債權人創造了條件。因此,從有限責任制度建立之初,債權人就不斷挑戰股東的有限責任。19年底,當企業大規模采用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在美國得到廣泛推廣和應用的時候,控股股東利用有限責任的保護將公司的經營風險和成本轉嫁給債權人的現象非常嚴重,美國法院越來越忽視公司的公司人格。直接判令控股股東對公司債務負直接責任,被法院形象地稱為“揭開公司面紗”。美國判例法“揭開公司面紗”後來被日本、德國、澳大利亞等國借鑒,從而使其成為判例法中直接追究股東責任、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的重要制度。

實質上,美國揭開公司面紗,實際上是通過在壹定條件下限制或排除股東有限責任的適用,對無法清償的債權人的壹種救濟。然而,長期以來,我國學者將股東有限責任例外的適用與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混為壹談。我國學者在研究和討論這壹問題時,多是在公司法人格否認的概念框架下討論這壹問題,如出資瑕疵、公司設立無效等。俞正平博士提出了“股東有限責任的例外適用”這壹概念,並主張用這壹概念來取代“公司法人人格否認”這壹模糊且被過度使用的概念。他提出:“所謂股東有限責任的例外適用,是基於法律認可而限制或排除股東有限責任適用的制度。“與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相比,這壹概念表達了以下兩層含義:壹是在例外適用股東有限責任時,公司的獨立責任相應受到限制或排除;第二,股東不受有限責任保護,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甚至是無限連帶責任。換言之,股東有限責任例外的適用排除了公司獨立責任的適用和有限責任對股東的保護,股東可以承擔補充責任或無限連帶責任。他進壹步強調,與公司法人人格否認不同,股東有限責任例外的適用具有以下特點:1,基於股東有限責任的合法發生。設立中公司的行為人責任、設立無效公司的行為人責任、董事和經理的職務責任以及非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責任不屬於此類;2.例外是排除或限制股東有限責任的適用。即沒有完全否定股東有限責任的正當性,也沒有完全否定股東有限責任保護的法律內容,這種排除或限制是強制性的,而不是自願性的;3.它不僅是為保護債權人利益而設立的,而且股東有限責任例外還可以用來保護債權人以外的其他相關利益者的權益。

他還分析了人們對法律人格否認產生誤解的根源。他指出,人們混淆了公司責任和股東有限責任的關系,因為股東有限責任產生公司獨立責任,而不是因為公司獨立責任。因此,排除股東有限責任保護必然導致排除公司獨立責任,而不是排除公司獨立責任,從而導致限制或排除股東有限責任保護。限制或排除股東的有限責任並不壹定導致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認。公司的獨立責任不是公司法人資格的必然產物,而是完全依賴於股東有限責任的法律支持。正是因為股東有限責任保護股東不對公司債務負責,公司責任才走向獨立的自我負責狀態。由於人們往往將公司的獨立責任視為公司法人人格的必然組成部分,當公司限制或排除其獨立責任對股東有限責任的適用時,人們就認為公司的法人人格也被否定了。事實上,股東有限責任例外的適用既不是基於公司法人格否認,也不壹定導致公司法人格否認。同時,他提醒人們註意公司人格的獨立性與有限責任之間的因果關系。“公司人格並不意味著公司責任的必然獨立,公司責任的獨立源於股東有限責任的形成和支持。“因此,否認公司人格並不必然導致有限責任的限制或排除。有些法人股東不是有限責任。直到20世紀初的美國,股東承擔其出資額兩倍或三倍的責任,或按比例承擔無限責任的公司法人壹直存在。從世界範圍來看,世界上仍然存在大量的承擔非獨立責任、半獨立責任和補充責任的法人。

筆者贊同這壹觀點,即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確實是壹個誤導性的概念。“邏輯矛盾、概念模糊”沒有表達限制或排除有限責任適用的本質內涵,而“股東有限責任例外適用”的概念更為準確。

美國從來沒有在理論上給該系統壹個精確的概念,使用的都是模糊的隱喻概念。如“揭開公司面紗”、“刺破公司面紗”。在判例法中,法院還隨意使用了形象化的概念,不限於“面紗”的表述,還包括諸如“工具性或工具性”、“緩沖”、“外殼”、“傀儡或假人”、“身體替身”、“別名”等。日本在引入美國的判例法制度時,使用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概念,這可能是對英文文獻“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誤譯。這種表述的直譯應該是“無論法律人格如何”,也就是說,揭開公司面紗是因為控股股東的行為直接關系到債權人遭受的損失,對控股股東適用有限責任應該加以限制或排除。相對而言,德國的“直接責任”概念在表達限制或排除有限責任適用的本質含義上,要比日本的“否認公司人格”和美國的“揭開公司面紗”等概念清晰得多。然而,其缺陷在於“直接責任”也容易被誤認為是對有限責任制度的根本否定,而非例外。實際上,德國直接責任的適用是有嚴格條件的,並沒有從根本上否定股東的有限責任。

綜上所述,由於美國揭開公司面紗,日本否認公司人格,德國直接請求權責任概念容易混淆,我國不宜硬性照搬這壹制度,用“股東有限責任的例外適用”可以更準確地表達這壹制度的本質含義:1,股東有限責任的例外適用是針對特定股東的行為對債權人進行的法律救濟,例外適用不影響公司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的法律效力,只是針對它。2.股東有限責任例外是壹種財產責任,其目的是平衡控股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防止控股股東濫用有限責任和公司人格轉嫁經營風險和成本,侵蝕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3.股東有限責任例外的適用理念強調尊重有限責任,其適用受到公平和效率原則的嚴格限制。其最終目的是捍衛現代公司法的基石——股東有限責任,而不是否定股東有限責任。股東有限責任例外的適用承認了有限責任在降低交易成本、促進資源優化配置方面的價值功能,但同時也承認了有限責任濫用可能將公司經營不當的風險和成本轉嫁給債權人和社會的固有缺陷和局限性。為了克服和消除這種缺陷和局限性,壹方面要通過完善和改進公司治理,積極促使股東將公司經營的風險和成本內部化;另壹方面,通過股東有限責任例外排除或限制有限責任的適用,為公司相關利益人提供法律救濟,懲罰和控制股東濫用有限責任,平衡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排除或限制有限責任的適用,是對有限責任濫用的矯正,本質上是維護有限責任制度。因此,其適用的前提條件應受到嚴格限制,其最終目的是維護有限責任,充分發揮其價值。

二、股東有限責任例外適用的法律依據

(壹)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的缺陷和局限性

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的缺陷和局限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從事過度冒險的經營活動。由於有限責任的保護,公司的控股股東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利用債權人提供的信用支持從事風險投資活動,從而將公司經營失敗的風險和成本轉移給債權人。

2.通過關聯交易輸送利益,侵蝕公司財產。控股股東利用其控制地位,通過資產置換、債務重組、關聯擔保、價格轉讓等不平等關聯交易,將被控制公司的資產轉移給控股公司或關聯公司,從而將被控制公司的經營風險和成本轉移給債權人。目前,這種現象在我國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中普遍存在。

3.分紅過多導致公司資本不足。控股股東利用其控制地位,通過高額現金分紅套現被控公司,將風險和成本轉移給被控公司的債權人。

4.侵權和欺詐。利用有限責任的保護從事違法行為,侵害消費者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或者欺詐債權人謀取非法利益。

有限責任的缺陷和局限是有限責任制度本身所固有的,股東很可能利用有限責任的保護將公司的經營風險和經營成本轉移給債權人。如果不排除適用有限責任,直接追究公司股東,這種缺陷和局限就很難克服和突破。

(B)預防機制----契約和法律的不完整性

1,契約的不完全性

股東的有限責任對自願債權人不是強制性的,而是任意性的。通過契約安排,自願債權人可以迫使公司接受風險和成本內部化的交易條件,自願債權人也可以通過其他契約分散或規避風險,如保險、多元化投資等,但契約的不完全性決定了這些事前安排並不能有效遏制公司或控股股東濫用有限責任。例如,在過度冒險方面,對於那些對信用有持續需求的公司,為了維護信用,公司會主動避免從事風險過大的活動,但對於那些已經想退出的股東,契約安排很難對他們起作用。此外,合同安排不適用於公司的非自願債權人。對於侵權的受害者來說,他們沒有機會與公司或股東協商。這成為壹些人攻擊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的焦點。20世紀90年代初,美國學者Hansmann和Kraakmn提出股東應按其股份比例承擔無限責任,以解決侵權風險外部化問題。20世紀,大量工業災難不斷發生。許多公司無視公共安全,汙染環境,讓缺陷產品流入社會,嚴重威脅消費者和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上述兩位學者將這種現象歸咎於有限責任,他們認為有限責任鼓勵公司管理者承擔不適當的風險。由於有限責任的保護,股東有意無意地放縱公司經理的行為,導致大規模侵權。因此,他們建議在公司侵權中取消有限責任,股東按其股份承擔無限責任,從而迫使股東積極參與公司治理,遏制管理者的不當行為,防止侵權風險的發生。其實在美國,加州直到1931才修改了1879的州憲法,按比例廢除了股東無限責任制度。歷史上,美國有6個州要求股東對未付薪酬承擔無限責任,紐約州和威斯康星州至今仍保留這壹制度。從1865到1932,美國聯邦和州法律要求銀行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兩倍於其出資額的責任。

根據這兩位學者的觀點,如果有限責任被法律廢除,當事人仍然可以通過合同安排接受有限責任的安排。但是這個想法壹提出就遭到了大多數人的反對。第壹個反對意見是,盡管可以通過合同做出有限責任安排,但交易成本極高。第二個反對意見是,無限責任對於債權人和股東來說是無效率的,交易成本非常高。反對的第三個理由是,即使有限責任存在某些缺陷,但有限責任的缺陷和局限性所帶來的成本也遠遠低於其價值。這些贊成有限責任的學者認為,有限責任的收益仍然大大超過侵權風險的外化。如果有限責任股東獲得的價值超過侵權造成的損失,這個問題可以通過收益再分配來解決。

雖然廢除有限責任制度的想法確實很極端,但是通過債權人自己的契約安排來解決有限責任的外部性,還是存在很多問題。即使可以通過合同安排防止有限責任的濫用,談判和監督合同執行的成本也可能非常高。

2.事前法律機制的不完善。

最終契約的安排還是要求股東放棄有限責任,所以最終會損害有限責任的價值。而且由於契約的不完全性,交易成本很高,對非自願債權人不適用。因此,在維持有限責任制度的前提下,從技術上講,克服有限責任的局限性只有兩種選擇,壹是事前的法律制度保護,二是事後的救濟制度。預防性法律機制是建立和完善保護債權人的法律制度,強制有關各方遵守,防止股東向債權人轉移風險和成本。事後救濟是在股東濫用有限責任時,允許債權人通過司法救濟途徑獲得賠償,並對相關責任人的不當行為進行法律制裁。

事實上,自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確立以來,對債權人的保護壹直是公司法的壹大課題。在公司法的框架內,有許多制度安排可以用來防止有限責任的外部性,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如信息披露制度、維護公司資產真實性和完整性的制度、賦予債權人參與公司重大利益決策的制度等。這些制度的基礎是克服有限責任的缺陷和限制,維護債權人的利益。

盡管如此,法律防範體系並不完善,不可能完全有效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為了充分釋放有限責任的價值,降低交易成本,優化資源配置,還必須克服有限責任的缺陷和局限性,防止給債權人帶來額外的風險和成本,提前克服契約安排和預防性法律制度的不完備性,有效平衡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剩下的唯壹辦法就是在債權人遭受損失時,為其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濟。

(3)兼顧效率與公平的事後救濟機制。

根據對公司控制權的掌握程度,現代公司治理模式可以分為兩種:管理層控制的公司治理模式和股東控制的公司治理模式。前者所有權和控制權完全分離,公司的實際控制權在於以董事會為中心的管理層,後者的實際控制權在於控股股東。在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中,由於股東和管理層扮演的角色不同,相關法律制度安排的側重點也不同,在各個治理主體即股東和董事身上承擔的法律責任也不同。事後救濟機制壹方面是對受害者進行經濟補償,另壹方面是追究責任人的責任,通過責任的威懾和制裁,迫使公司控制人將風險和成本內部化。

從理論上講,在消除股東有限責任的外部性方面,可以通過強化董事責任制度和股東責任制度來達到風險和成本內部化的目的。如果事後救濟制度的重心落在公司董事身上,讓董事為有限責任的濫用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那麽就會迫使董事認真履行職責,堅持獨立性。他們壹方面會抵制公司大股東的不當追求,另壹方面會加強對公司管理人員的監督,防止任何對債權人的不當損害,從而有效防止有限責任的濫用,避免法律的制裁。如果將事後救濟制度的重點放在股東身上,由於有限責任例外的適用和對公司債務直接承擔責任的威懾力,公司的控股股東必然會積極參與公司治理,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加強監督管理,防止任何濫用有限責任的行為,避免因損害債權人利益而被債權人追究。因此,就事後救濟機制而言,有兩種不同的制度安排,既可以通過強化董事責任制度來防止有限責任的濫用,也可以通過排除或限制股東有限責任的適用,直接追究股東責任。不同的國家可能會有不同的選擇。但其最終目的是維護有限責任制度,充分發揮有限責任的價值,同時有效防止有限責任制度的濫用。

在實踐中,在控制有限責任制度的濫用方面,美國事後救濟制度的重點是股東,主要依靠揭穿公司面紗制度來排除有限責任的適用和追究控股股東的責任;日本借鑒美國的做法,確立了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德國也采取了類似的做法,建立了直接索賠責任制度。屬於英美法系的英國將法律規制的重點放在董事身上,破產法中的影子董事制度、董事欺詐或錯誤交易責任等。都側重於董事保護債權人利益的責任(詳見英美相關制度比較)。目前,上述國家的這些制度仍存在各種缺陷,對於如何完善這些相關制度仍有各種看法。

1.建立以控制為基礎的責任體系。基於控制權確定股東責任的方法是由密歇根大學的門德爾松提出的。他認為,對於控股股東來說,獲取信息的成本相對較低,對管理層決策影響較大,對公司有利。因此,不同的股東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不同的影響。控股股東可以有效抑制管理者的風險規避行為,也容易濫用控制權,損害債權人利益。而且更重要的是,控股股東從公司的經營活動中獲得特殊利益,即控制權租金。那些有能力控制公司行為的股東,應對公司的侵權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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