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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簽署破產協議騙取銀行貸款犯法麽

壹、法人簽署破產協議騙取銀行貸款犯法麽

刑法第壹百七十五條和第壹百九十三條分別就兩罪作出規定。其中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貸款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壹)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貸款的。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或者,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在形式上,兩罪的區別主要有三點:

首先,在主觀上,責任要素與犯罪主體有所不同。前罪責任形式為故意,不要求具有特定目的。後罪責任要素除故意外,還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體表現為不歸還貸款的意思。①此外,單位可以成為前罪的犯罪主體,但是不能成為貸款罪的犯罪主體。最高人民2001年1月21日印發的《全國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規定,單位貸款時,應以合同罪論處。

其次,在客觀上,侵犯的法益與犯罪行為相互區別。兩罪雖然同屬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秩序犯罪,侵犯的是國家、社會與市場主體的經濟利益,但是相對來說,前罪側重於誠實信用原則和金融信用制度,②後罪側重於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財產權。③同時,前罪是以欺騙的手段來獲取貸款,而後罪是以刑法明文規定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等五種的行為和手段獲得貸款。

最後,在涉案數額上,結合《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七條和第五十條關於立案數額的相關規定,騙取貸款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或者給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或者多次騙取金融機構貸款的,或者具有其他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均可構成騙取貸款罪。貸款數額較大,達到2萬元的,即可構成貸款罪。

二、兩類犯罪的實質界定

借助騙取貸款罪與貸款罪的形式區分,可以對兩罪的界定作壹個初步判斷,若要在司法實踐中加以準確區分,需要繼續對“欺騙行為”與“行為”、“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觀要件與客觀行為等問題進行深入探討。

首先,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的“欺騙行為”和貸款罪的“行為”是否有本質的區別。在司法實踐中,壹般未對這兩種行為加以區分,刑法第壹百九十三條規定的編造引進資金或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虛假的證明文件、虛假的產權證明等手段,同樣視為欺騙行為。

其次,實踐中對“非法占有目的”主觀要件的判斷,是借助客觀行為來認定,導致判斷“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與欺騙行為或行為可能交織在壹起,造成界定的混亂。如《最高人民關於審理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釋》中將假冒他人名義貸款,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雖然《刑法修正案(六)》新增了騙取貸款罪的內容,但在具體適用時,假冒他人名義貸款的行為,既有作為騙取貸款的構成要件,也有作為貸款構成要件的情形。

最後,不同的,侵犯不同的客體,其涉及的非法占有涵義也不相同。貸款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應當界定為不歸還貸款的意思表示,可以通過獲取貸款之前和獲取貸款之後兩個時間段的行為來進行判斷。在取得貸款之前,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或者在他人不知情情況下,假冒他人名義貸款的,應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值得註意的是,在他人知情的情況下,冒用親戚、朋友的名義或通過認識的人幫忙來貸款歸自己使用,數額達到立案標準,應以騙取貸款罪追責;在取得貸款之後,攜款潛逃,或者揮霍貸款致使無法償還,或者貸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以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銷毀賬目,假破產、假倒閉等方式,逃避返還資金的,應當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貸款罪追責。

三、損失數額的厘定

損失數額的確定關系定罪和量刑,目前在適用時存在兩個問題:壹是損失是直接損失還是直接損失加上間接損失,是本金還是本金加上利息,若是本金加利息,那利息是存款利息還是按照貸款合同應該支付給銀行的貸款利息。二是損失的具體數額結算時間的截止點到哪裏,是還款截止日,還是銀行最後通知日,還是立案日,還是偵查終結時,還是壹審判決之前。

壹方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利息屬於孳息,是預期可得利益,屬於間接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最新司法解釋,利息不能作為直接經濟損失,因此對於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的數額,只能計算本金。另壹方面,對於損失結算截止的時間點,建議以偵查終結時為準。這樣,立案、偵查這段時間可以督促貸款人還款,降低金融機構的損失,最大程度的削弱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同時,要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否則,若時間點後移至審查或壹審判決之前,出現犯罪嫌疑人欠款二十萬元,在審查階段或審理階段還款壹千元的情形,必然導致案件始終處於不確定的變動狀態,影響檢察機關和的的嚴肅性和公信力。偵查終結之後,壹審宣判之前,犯罪嫌疑人全部退贓、退賠的,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相關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綜上所述,在辦理騙取貸款類案件時,應當先看是否采取了“欺騙行為”或“行為”,排除不構成犯罪的情形,界定罪與非罪;然後,對采取騙取行為的貸款案件,按照“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標準,對貸款前和貸款後的行為進行分析,判斷是此罪還是彼罪;最後,依據騙取貸款的數額或給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金額,依法定罪量刑。對於合法取得貸款後,因情勢變更產生非法占有目的,不應認定構成犯罪,應當按照民事處理。

二、虛假申請破產騙取銀行貸款付什麽責任

如果會計故貸款,會計涉嫌貸款罪應承擔責任刑事責任,會被判刑。

貸款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貸款罪屬於金融犯罪的壹種。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三條

貸款罪有下列情形之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銀行或者其他處五年以下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並處五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貸款的。

三、虛假申請破產騙取銀行貸款付什麽責任

提供虛假材料騙銀行貸款是屬於貸款罪,貸款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在主觀要件上,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至於行為人非法占有貸款的動機是為了揮霍享受,還是為了轉移隱匿,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反之,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雖然其在申請貸款時使用了欺騙手段,也不能按犯罪處理,可由銀行根據有關規定給予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者加收貸款利息等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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