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人變更後銀行貸款怎麽變更
借款合同內容主要包括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等,需要向銀行申請,金額壹般不能變化,其余由銀行審批,如果銀行不同意,就不變更
二、公司法人貸款後轉法人了貸款怎麽辦
法律分析:公司法人變更後,公司在銀行的所有貸款和原來的法人沒有關系了。公司法人,規範稱呼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如:工廠的廠長、公司的董事長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代表本單位向人民和應訴,其所進行的訴訟行為,就是本單位(或法人)的訴訟行為,直接對本單位(或法人)發生法律效力。
三、公司有貸款法人變了貸款怎麽轉移?
妳看是以公司的名義貸的款,還是壹個人的名義貸的款,如果是以公司名義貸款的話,那法人變了,貸款肯定跟著轉移,不過是壹個人名義的話,那就是妳個人的債務了
四、私自變賣公司資產怎麽辦。壹個股東在別的股東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公司全部變賣,到現在也不通知其它股東,他犯的什麽法,我們怎麽要回我們的投資。
案情: 被告人金玉德,原北京市潞聯出租汽車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理。 被告人金玉女,原北京市潞聯出租汽車公司會計興,通州區人民政府街道辦公室幹部 被告人金玉德任北京市潞聯出租汽車公司法人代表、經理,被告人金玉女任該公司會計。2000年11月至12月間體所有制轉為股份合作制註冊股金的情況下,開出日期為2000年11月27日,金玉德出資75萬元,金玉女出資42萬元的資金往來發票,並送工商局註冊,後被告人金玉德、金玉女為彌補在潞聯出租汽車公司所差的股金,於2000年12月底與被告人楊燕興(該公司原上級主管單位經濟科長)商量,由楊燕興書寫獎勵說明,金玉德批準,金玉女加蓋公司公章,楊燕興、金玉女制作賬目,將該公司的37萬元予以私分。其中16金,13萬元轉為被告公司應付被告人楊燕興款項上,2弟楊金興的名義,參股潞金,形成股東會決議後在工商部門備案。 另查,金玉德等三人私分款項時,公司***有11名股東,其金玉德告知了其中的持異議。二人各持股10萬元,公司總註冊資理結果: 通州區人民認為,北京市潞聯金玉女、楊燕興等11名股企業,被告人金玉德、金玉女利用其管理、經手股份公司財物的職務之便,與被告人楊燕興合謀,私分企業利潤,且被巨大,被告人楊燕興所得數額較大,三被告人行為均侵犯,構成職務侵占罪,故依法判處被告人金玉德有期徒處被告人金玉女五年,判處被告人楊燕興三年。 意見: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就三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應否給予處罰,存在三種認為,三被告人是公司的大股不構成犯罪。理由是,三被告人分37萬元是在企業改制完成,營業執照下發後,原集體企業的債權債務均因改制而由股份制企業承擔,所以三人所分37萬元屬於改制後股份制企業的財產;況且三人是企業的主要股東,占公司股份總額的86%以上,他們所作的決議就是公司的決議,且事後通知許,實際上是股東分配自己的財產,不會侵害到其他股東的權益,因沒有受二種意見認為,三被告人均構成職務侵占罪,應免於刑事處罰。理由是,三人利用職務便利私分股東的合法權益,符合刑法規定的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人持有公司的絕大部分股份,其行為侵犯其他股東股東王樹新、湯向東對三被告人分錢壹事無異議,依法應認定三被告,犯罪情節輕微,免於刑事處罰。 第三種意見認為,被告人金玉德、財物的職務之便,並與被告人楊燕興合謀,私分企業利潤,且被告人金玉德、金玉女所得數額巨大,被告人楊燕興所得數額較大,三被告人行為均侵犯了股份制公司的財產所有權,均已構成職務侵占罪,應依法定罪處罰。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1、多數股東同意並不等同於股東會決議,金玉德三人的行為在程序和實體上均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因而分錢決議是無效的。金玉德三人所分的37萬元屬改制後的股份制企業所有。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