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二手小客車周轉指標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促進本市二手車流通行業健康發展,規範經營,依法納稅,根據《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2020年修訂)》及相關規定和標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二手車交易成交指標(以下簡稱“成交指標”)是指在本市註冊的二手車流通企業在控制小客車數量政策下,用於購買二手小客車和驗證二手車銷售發票的指標。
第三條周轉指標不限制總量,無償分配。
第四條市交通、商務、市場監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分別負責周轉指標的管理。市小客車指標控制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指標管理機構”)負責周轉指標分配的具體組織工作。商務部門負責審核本市二手車流通企業申請周轉指標的備案信息。交通、市場監管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按照《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章營業額指標的應用和分配
第五條二手車流通企業同時使用的周轉指標數量,不得超過其在本市合法登記的二手車交易市場(以下簡稱“交易市場”)租用的車位數量或者本企業的車位數量。
交易市場外的二手車流通企業申請周轉指標,應當有除道路停車位以外的固定停車位,數量不得少於20個。
二手車流通企業在交易市場租用的車位數量和企業租用的車位數量分別由交易市場和本市汽車流通行業協會(以下簡稱“行業協會”)核定並出具證明文件。
第六條交易市場和行業協會受指標管理機構和二手車流通企業委托,可以為二手車流通企業成交指標應用提供服務。
交易市場內的二手車流通企業可以委托交易市場管理單位申請周轉指標。交易市場以外的二手車流通企業可以委托行業協會申請成交指標。
第七條二手車流通企業申請周轉指標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壹)企業在本市二手車經營備案信息;
(二)交易市場內租賃停車位或者交易市場外固定停車位的信息;
(3)申請的周轉指標數。
第八條交易市場和行業協會應當將核實後的停車位數量、周轉指標使用等信息上傳至北京市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
指標管理機構通過信息系統配置成交指標後,交易市場和行業協會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企業並向其發放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