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二手房誰來放?不適當的談判是壹筆糟糕的交易。
2065438+2006年9月,市民耿通過中介公司與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該房屋總面積為64平方米,轉讓總價為70萬元,以按揭貸款方式支付。雙方於20個工作日內到銀行辦理相關抵押貸款手續,耿在簽訂合同時支付傭金及定金5萬元,其中傭金6000元。
由於李某的房屋尚未還清貸款,需要還清原貸款後才能繼續辦理過戶手續。為此,雙方約定,房屋放行事宜由買方耿負責,賣方李應無條件配合;5萬元定金中,2萬元直接交付給李,其余3萬元由中介公司保管。過戶後扣除中介費,余款沖抵房款。
隨後,耿為辦理銀行貸款手續支付了1.1,000余元,但雙方在辦理後續的房屋放行手續時發生了糾紛。誰來出房款?買方耿稱已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到銀行辦理了貸款手續。李作為出賣人,應當對其房屋負有解禁義務;但賣方稱合同約定他以“搬運”為主,耿應承擔主要義務,即買方先付款。
購房者拿不到資金放房貸,最終導致無法如期放房。耿立即要求李解除合同,但遭到對方拒絕。
多次協商未果,耿某將李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李某雙倍返還定金,賠償傭金損失及銀行貸款費用損失,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雙方都違約了,“各打50板”
“我和我的經紀人從來沒有接到過耿的電話說他聚在壹起了解房貸的事情。房子沒租之前,他(租客)簽完合同就搬走了,壹直拖著,給我造成了損失。”李不贊成雙倍違約金。
惠濟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原告提交的第三人的描述、被告的錄音等證據,結合雙方的陳述,原被告在本案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發生糾紛,至今未履行,原被告自身存在過錯和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責任。對於耿某要求雙倍返還定金8.8萬元的訴訟請求,部分予以支持,返還定金,但並非雙倍。耿在辦理銀行貸款及代理費中的損失,雙方各承擔壹半。
最終,法院壹審判決李返還耿某定金2萬元,並賠償耿某傭金損失及銀行按揭貸款代理費8938元。第三方房產中介返還原告耿定金24000元。
沒有明確規定提醒誰來解除抵押,所以購房者在簽合同時要謹慎。
審判長提醒,近年來,隨著經濟快速發展,部分地區房價不斷上漲,房屋買賣合同中壹方或雙方違約的糾紛也呈上升趨勢。根據《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規定,只要合同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通常認定合同合法有效。在房屋買賣合同未被依法認定無效或被依法撤銷的情況下,買賣雙方都應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如果壹方或雙方惡意“變心”,必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那麽,二手房房貸應該由誰來承擔?記者查詢到,目前在二手房交易中,並沒有明確規定由買方還是賣方來還房貸。當賣方無法自行籌集資金解除抵押時,中介壹般會要求買方墊付資金,協助賣方辦理抵押。在這個過程中,購房者承擔更多的付款義務,存在很多風險。
審判長提醒市民,簽訂購房合同要謹慎,警惕房產交易陷阱。購房時,除了加強對對方經濟狀況和身份證、房產證、委托書等證件的核實外,在沒有敲定購房意向的情況下,不要輕易簽訂相關中介委托合同。如果決定買房,在簽訂購房合同,尤其是格式合同時,要仔細閱讀合同內容,註意對交房時間、付款方式、協助辦理過戶時間、壹方違約後的責任等進行清晰明確的約定,以便日後面對矛盾糾紛時,能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